法規名稱: 臺北縣犬隻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依動物保護法、本自治條例及相關法規規定,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而
  不履行者,按其情節輕重,依行政執行法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
  以下怠金或代履行。
  經依前項處以怠金仍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
  ,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依本自治條例所處罰款、怠金,拒絕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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