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張貼廣告牌設置管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管理張貼廣告物加強整理
    市容,維護公共秩序,特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二十三條及廣告
    物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其它未規定事項,應依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係以張掛、黏貼、粉刷之各種告示、招貼、標語、傳單、海報
    等廣告為管理對象,樹立、招牌、遊動等廣告物之管理應依廣告物管
    理辦法關規定辦理。

三、懸掛及釘定廣告物部份,依廣告物管理辦法及本府八十二年七月八日
    (八二)北府環四字第二二一九0八號函公告內容規定辦理(凡懸掛
    及釘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廣告牌於牆壁、樑柱、電桿、樹木、橋梁
    及其它土地定著物之行為為污染環境行為,違反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二十三條處罰之)。

四、張貼廣告除有關公辦選舉宣傳或公定標語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
    均應於政府所設廣告張貼牌或經核准自設之廣告張貼牌內張貼。

五、廣告牌之設置:
  (一)公設廣告牌:
        1.設置單位:原則上由鄉鎮市公所(清潔隊)會同警察機關選定
          轄內適當地點設置,各村里長如有需要得向公所申請設置,必
          要時縣政府(環保局)等單位得選定適當地點設置後將清冊(
          如附件一)送該鄉鎮市公所清潔隊彙整。
        2.設置規格:固定大小規格寬長為4×8尺,3×6尺或2×4尺為主
          ,非固定規格由鄉鎮市公所視實際需要情況設置張貼,框子規
          格長寬為20×30公分。
        3.材料型式:設置之型式不拘,以簡易美觀方便為主,並儘量利
          用現有牆壁粉刷漆白,或以簡易白色麗光板或其它適當木板等
          固定於牆壁上。
        4.張貼廣告牌由各公所清絜隊主辦並會同警察單位會辦,設置完
          成後按日依表列冊(如附件一),於每次月五日前報環保局彙
          整。
  (二)私設廣告牌:
        1.申請程序:各機關、同業公會、民間社團、公司行號、人民:
          :等均可向當地公所清潔隊申請,設置時除填具申請表(如附
          件二)外,並須經公所核准通知(如附件三)後始可設置,惟
          超過一平方公尺以上請依附件二向警察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可設
          置。
        2.各同業公會亦得視業務需要統籌規劃,集中申請設置地點並由
          公會統一管理。
        3.規格部份:固定大小規格寬長3×4尺為度,設置後仍由各公所
          每次月五日前將清冊(如附件四)報環保局彙整。

六、廣告牌管理:
  (一)公設廣告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張貼之規格以十八公分×二十八公分以內為準,並應排列於張
          貼廣告欄內,以確保整齊美觀。
        2.張貼廣告黏貼方式以易清除為要,如二角式之張貼膠帶之黏貼
          等。
        3.張貼廣告應定期清除,清除時所有廣告得一律清除。
        4.未依規定張貼於廣告牌內或超越廣告牌邊框,依廢棄物清理法
          第十二條規定處罰。
        5.同樣廣告,每處廣告牌僅限張貼乙張。
        6.廣告之內容不得違反相關法令,如有違反得由相關單位依權責
          辦理。
        7.設置張貼廣告牌應註明管理單位,聯絡電話及核准文號並派專
          人管理,定期清除。
  (二)私設廣告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原則上張貼整齊美觀為主,各公所如發現有髒亂即電知設置單
          位處理,如係遭違規者亂貼,請協調清潔隊處理,如超越邊框
          並未清除,則由清潔隊予以告發並清除。
        2.設置後請派專人妥加維護並定期清除,如發現髒亂達三次以上
          者,由公所派員加強輔導處理。

七、違規張貼廣告物之處理:未依規定張貼於公、私(設)廣告牌內視同
    違規廣告,其主要處理如下:
  (一)輔導:牆壁、工地、圍籬遭亂貼廣告部份,儘量予以輔導改善並
        納入管理(如設置廣告牌)。電信設備、電線桿遭亂貼廣告,則
        由環保局及各公所分別函請電信及電力公司等單位編列預算及人
        力清除管理。
  (二)清除:原則上劃分責任區清除,並派員加強巡查,發現有違規者
        即予告發並清除。
  (三)維護:各髒亂點清除後應派專人加強稽查維護,如有發現違規應
        先告發後再將電話撕掉,使其無法達到廣告效果。

八、本要點經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