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各鄉鎮市資源回收變賣所得款項運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9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廢棄物清理執行機關實施資源回
    收變賣所得款項運用原則」第四點規定訂定之。
二、各鄉、鎮、市公所執行資源回收變賣所得之款項應悉數繳入各鄉、鎮
    、市公庫,並採收支對列方式納入各鄉、鎮、市預算。
三、各鄉、鎮、市辦理資源回收變賣所得款項運用比例對象及項目如下:
    1.款項運用比例對象:百分之五十做為清潔隊全體員工獎勵金;百分
      之二十做為購置相關機具設備及推動資源回收工作相關業務經費;
      百分之三十做為回饋獎勵該資源回收區域中配合之機關團體、學校
      、村里及社區。
    2.運用內容:
      ┌────────────────────┐
      │運用項目                                │
      ├──────────┬─────────┤
      │清潔隊全體員工獎勵金│自強康樂活動,國內│
      │                    │外環保觀摩        │
      │                    ├─────────┤
      │                    │三節慰問品        │
      ├──────────┼─────────┤
      │機具設備及推動資源回│資源回收場(站)之│
      │收工作相關業務      │相關設備,購置及修│
      │                    │繕。              │
      │                    ├─────────┤
      │                    │資源回收業務活動,│
      │                    │教育宣導,研討觀摩│
      │                    │費用之支出。      │
      ├──────────┼─────────┤
      │回饋獎勵機關團體、學│做為機關團體、學校│
      │校、村里及社區      │、村里、社區資源回│
      │                    │收垃圾減量評比獎金│
      │                    │之用。            │
      │                    ├─────────┤
      │                    │做為設置提升環境品│
      │                    │質、綠美化相關設施│
      │                    │之用。            │
      └──────────┴─────────┘
四、各鄉、鎮、市公所就資源回收變賣所得款項如會計年度結束仍有剩餘
    者,得作為下年度財源使用。
五、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應依(附件一)之格式填報每月回收量及回收
    變賣所得,提報本縣環境保護局彙整統計,並作為年度資源回收評比
    獎勵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