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廢棄物清理執行機關實施資源回
收變賣所得款項運用原則」第四點規定訂定之。
二、各鄉、鎮、市公所執行資源回收變賣所得之款項應悉數繳入各鄉、鎮
、市公庫,並採收支對列方式納入各鄉、鎮、市預算。
三、各鄉、鎮、市辦理資源回收變賣所得款項運用比例對象及項目如下:
1.款項運用比例對象:百分之五十做為清潔隊全體員工獎勵金;百分
之二十做為購置相關機具設備及推動資源回收工作相關業務經費;
百分之三十做為回饋獎勵該資源回收區域中配合之機關團體、學校
、村里及社區。
2.運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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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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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隊全體員工獎勵金│自強康樂活動,國內│
│ │外環保觀摩 │
│ ├─────────┤
│ │三節慰問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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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具設備及推動資源回│資源回收場(站)之│
│收工作相關業務 │相關設備,購置及修│
│ │繕。 │
│ ├─────────┤
│ │資源回收業務活動,│
│ │教育宣導,研討觀摩│
│ │費用之支出。 │
├──────────┼─────────┤
│回饋獎勵機關團體、學│做為機關團體、學校│
│校、村里及社區 │、村里、社區資源回│
│ │收垃圾減量評比獎金│
│ │之用。 │
│ ├─────────┤
│ │做為設置提升環境品│
│ │質、綠美化相關設施│
│ │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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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鄉、鎮、市公所就資源回收變賣所得款項如會計年度結束仍有剩餘
者,得作為下年度財源使用。
五、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應依(附件一)之格式填報每月回收量及回收
變賣所得,提報本縣環境保護局彙整統計,並作為年度資源回收評比
獎勵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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