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提升環境品質工作大隊獎懲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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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目的:
  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提昇環境品質工作大隊(以下簡稱本隊)為提高
  工作效率及建立完善管理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懲對象:
  本要點所適用之清潔人員係指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工作之人員。
三、符合左列情形且全月無任何過失紀錄者始核發清潔獎金伍仟元:
  (一)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有具體事蹟者。
  (二)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蹟者。
  (三)協辦宣導政令,為民服務,增進民眾了解,有具體事蹟者。
  (四)好人好事或拾金不昧,義行可風者。
  (五)對於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者。
  (六)執行公務負責盡職,或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七)臨財不茍,足為一般表率者。
  (八)對於上級交辦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者。
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扣清潔獎金半個月:
  (一)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者。
  (二)對公物保管不善、損失、遺失者。
  (三)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者。
  (四)不聽長官命令或指揮者。
  (五)違反交通規則,經被舉發並受罰鍰之處罰者。
  (六)服勤時未依規定穿著反光衣。
  (七)服裝儀容不整,著汗衫、短褲、拖鞋、口嚼檳榔者。
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扣清潔獎金全月:
  (一)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貽誤公務者。
  (二)言行不檢,有損機關聲譽者。
  (三)謾罵、污辱、誣控、濫告長官、同事,經查證屬實者。
  (四)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者(經他人檢舉收受餽贈、招待,與本隊
    業務性質相關之違法行為而有損本隊名譽者或個人行為不檢強索或收
    受小費或其他財物酬勞經查證屬實者)。
  (五)服務態度惡劣與民眾發生衝突者。
  (六)遺失機密文件或洩漏公務機密者。
  (七)勤務中飲酒而滋事、誤事者。
  (八)勤務中未經通報自行離去或遲到、早退者。
  (九)在工作場所吵鬧謾罵、互毆,影響全體工作情緒及秩序者。
  (十)未經許可擅自將本(局)隊車輛、機具為私人(事)佔(使)用
    者。
  (十一)平日維修或檢驗有重大疏失或不當致車輛不堪使用。
六、曠職及遲到、早退:
  (一)曠職:上班簽到後自行離去未隨隊作業者,以曠職論;上、下班
    代他人簽到(退),雙方俱罰並視同曠職。曠職時應按日扣除薪餉,
    其因而嚴重影響工作者,得予解僱。
  (二)遲到(8:30  以後)、早退:累計達 5  次(含)併計為曠職半
    日,扣半日薪(含清潔獎金等),如有特殊狀況如火車誤點,交通事
    故者,需提出證明。
七、有關解僱事宜依勞動契約之規定辦理。
八、本制度未盡事宜分別依有關法規、勞動契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