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海洋油污染事件,依海洋污染防
治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設新北市政府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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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處理下列第一級海洋污染事件:
1.油輪發生事故致油料外洩或有油料外洩之虞者。
2.船舶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船舶載運物質或油料外洩
,致有危害人體健康、嚴重污染海洋環境之虞者。
3.排放、溢出、洩漏或棄置有害物質或廢棄物,致有立即危害人
體健康、嚴重污染海洋環境之虞者。
4.因廢棄物、廢(污)水或油料排洩,致海洋環境嚴重污染者。
(二)配合負責第二級海洋污染事件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實施應變。
(三)配合負責第三級海洋污染事件之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實
施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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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成員十六人至二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七人
為副召集人,由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臺北港分局、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
家風景區管理處、交通部觀光局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本府環境保護局及農業局各派一人兼任;其餘成員由下列機關指定一
人兼任,或由市長就專家、學者聘(派)兼之:
(一)本府觀光旅遊局。
(二)本府地政局。
(三)本府警察局。
(四)本府消防局。
(五)本府衛生局。
(六)本府新聞局。
(七)污染事件所在地之區公所。
(八)其他相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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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海洋污染防治業務承辦科
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小組事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辦
理有關事務,由本府環保局現職人員派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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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
由出席副召集人互推一人為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成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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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成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外,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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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會議決議事項,由本小組督導相關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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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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