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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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海洋油污染事件,依海洋污染防
    治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設新北市政府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處理下列第一級海洋污染事件:
        1.油輪發生事故致油料外洩或有油料外洩之虞者。
        2.船舶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船舶載運物質或油料外洩
          ,致有危害人體健康、嚴重污染海洋環境之虞者。
        3.排放、溢出、洩漏或棄置有害物質或廢棄物,致有立即危害人
          體健康、嚴重污染海洋環境之虞者。
        4.因廢棄物、廢(污)水或油料排洩,致海洋環境嚴重污染者。
  (二)配合負責第二級海洋污染事件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實施應變。
  (三)配合負責第三級海洋污染事件之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實
        施應變。

三、本小組成員十六人至二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七人
    為副召集人,由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臺北港分局、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
    家風景區管理處、交通部觀光局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本府環境保護局及農業局各派一人兼任;其餘成員由下列機關指定一
    人兼任,或由市長就專家、學者聘(派)兼之:
  (一)本府觀光旅遊局。
  (二)本府地政局。
  (三)本府警察局。
  (四)本府消防局。
  (五)本府衛生局。
  (六)本府新聞局。
  (七)污染事件所在地之區公所。
  (八)其他相關機關。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海洋污染防治業務承辦科
    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小組事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辦
    理有關事務,由本府環保局現職人員派兼。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
    由出席副召集人互推一人為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成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成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外,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小組會議決議事項,由本小組督導相關機關執行。

八、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