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採購招標文件公開閱覽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1日

所有條文

壹、為賡續推動本局採購招標作業公開化、透明化,藉由招標文件公開閱
    覽,徵求廠商或民眾意見,提升採購品質,並減少招標及履約爭議,
    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貳、依據: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年七月十八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
    00二七二九二號函頒「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
    規定暨本局所需辦理。

參、作業範圍:
    本局「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含工程、財物採購預算金額:五千萬
    元以上;勞務採購預算金額:一千萬元以上)之採購案件。

肆、作業方式:
一、本局採購主辦單位(行政室)針對公開閱覽案件,應將公開閱覽之「
    案件名稱」、「內容摘要」、「期間」、「地點」與「閱覽廠商或民
    眾意見之送達期限」等公告週知,並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二、公開閱覽之文件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工程圖說或財物、勞務採購規範、金額、樣稿(包括位置圖、工
        程圖樣、工程規範、材料或設備規範、施工或評選說明書等)。
  (二)契約樣稿。
  (三)標單樣稿。
  (四)切結書樣稿。
  (五)投標須知樣稿。
  (六)數量表及規格樣稿。
  (七)其他依採購案件特性需要提供之相關文件樣稿。
三、公開閱覽應於上班時間內(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二時至十
    六時三十分)為之,其閱覽期程(依法定標準,以實際上班日計算)
    不得少於五日;閱覽廠商或民眾反映意見之送達,至遲應於公開閱覽
    截止後三日內實際送達本局(於該辦公日十七時三十分截止收件)。
四、本局採購主辦單位(行政室)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公開閱覽之公告
    ;原主政採購業務單位則就廠商或民眾反映意見負責彙整與處理。
五、本局得指定政風室協助並配合本制度之推動,負責公開閱覽期間閱覽
    處所之服務與管理;公開閱覽處所由行政室會同政風室擇覓,並於該
    處所設置「本作業要點」及「本局採購招標文件公開閱覽作業流程圖
    」告示牌。(詳附件一)
六、申請查閱人員應於公開閱覽時間內,經本局服務台人員引導至指定之
    公開閱覽場所並通知政風室派員全程陪同,經核驗身分證明無誤後,
    填寫「閱覽登記表」(詳附件二),始得進行閱覽,並應遵守下列事
    項:
  (一)同一廠商或團體代表限兩人以下進入閱覽室進行閱覽,同一時段
        至多以三家不同廠商或代表進行閱覽。
  (二)查閱之資料得予抄寫、複印,(除複印時應得管理人員同意外)
        公開閱覽之資料不得攜出閱覽場所,複製影印所需費用悉依國家
        檔案局「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向行政室出納繳交。(詳附件三
        )
  (三)原提供查閱之資料不得填註、塗改、撕毀、抽取、圈點及污損。
  (四)原裝訂提供之查閱資料不得拆散。
  (五)不得有影響查閱資料完整或查閱場所秩序之行為。
七、查閱人員對閱覽文件有意見或疑義時,得填寫「意見反映表」(如附
    件四),並附佐證資料交由政風室統一彙整後,即(適)時送請原採
    購主辦業務單位處理答復並將答復內容於本局網站上公告(足資辨識
    意見反映人之資料不予公告),再行辦理招標公告作業,遇有無法解
    決之疑義,並由該採購主辦業務單位向公共工程委員會聲請釋義。
八、民眾反映之意見,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之規定以機密件辦理。
九、以比價方式辦理公共工程招標者,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比價文件
    之公開閱覽。

伍、附則:
一、本局自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起依本作業要點正式實施辦理。
二、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補充修正之;政風室並得就本制度推行成
    效適時蒐集與分析並提出改進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