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工程督導小組作業規範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臺北縣政府公共工程
    施工品質督導小組設置查驗作業要點」第 2條規定,成立「臺北縣政
    府環境保護局工程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規範。

二、本局小組成員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由本局秘書室擔任幕僚工作,本
    局品質查核小組配合執行,其小組成員如下:
  (一)召集人:副局長
  (二)副召集人:由 局長指派局核稿長官一人擔任
  (三)內聘委員:由 局長指派5-10名,二級主管以上層級人員擔任,
        並由召集人視個案性質每次圈選1-3名委員出席。
  (四)外聘委員:由 局長選聘5-10名,工程專業機構人員或專家學者
        擔任,並由召集人視個案性質每次圈選1-3名委員出席。
        備註:
        1.工程規模2000萬元以下至少 2位委員(內外聘皆可)工程規模
          2000萬元(含)以上至少 3位委員,且其中外聘委員不得少於
          三分之一。
        2.委員任期為2年。

三、本小組查驗範圍為本局辦理之各項工程標案,查驗件數如下:
  (一)2000萬(含)元以上之工程標案,每案查驗一次以上。
  (二)2000萬元以下之工程標案,抽驗工程案件量不低於當年度執行工
        程標案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但必要時得視業務需要予以調整。

四、查驗方式:
  (一)查驗以不定期機動方式辦理,並得事先通知或不通知逕往查驗。
  (二)辦理查驗時,監造單位及廠商應充分配合。準備工程簡報資料,
        陳列品質相關文件紀錄、材料檢試驗記錄,備妥取樣設備機具,
        廠商並應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或鑑定。前項檢驗、
        拆驗或鑑定費用及相關費用負擔依契約之規定。契約並未規定,
        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主辦機關
        負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

五、本小組查驗主要項目如下:
  (一)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監造計畫、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紀
        錄、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品質查核紀錄、品質不符之處置及施工
        進度監督之執行情形。
  (二)廠商之品管組織、品質計畫、材料及施工檢驗、施工自主檢查、
        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施工進度管理、趕工計畫、
        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之執行情形等。
  (三)品管制度執行之落實度、施工期限及重大事件之掌握度、施工障
        礙之排除與對策之合宜性。

六、本小組查驗程序如下:
  (一)期前作業:
        1.安排查驗行程:由本小組排定查驗行程通知本局品質查核小組
          配合執行,並通知設計監造單位及廠商準備相關資料及機具,
          廠商之工程專業人員應到場說明。
        2.督導成員分派:由召集人指派小組成員負責工程查驗事宜。
  (二)現場作業:
        1.工程簡報:設計監造單位及廠商簡報工程執行概況及品質管理
          落實情形。
        2.現場施工查驗:
         (1)逐項查驗契約規範項目進度及執行情形。
         (2)現勘施工品質(本部分由本局品質查核小組配合執行)並包
            含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工地安全衛生管理及工地環境管理及
            相關事項,其查驗結果載明於督導紀錄。
        3.工程相關書面資料查驗:查驗設計圖說、品管文件、工程契約
          、施工計畫、監造計畫、施工相片、檢試驗報告及其他工程品
          質相關書面資料,確認是否符合施工品質要求。
        4.品質檢討會:本小組成員提出缺失改善意見,廠商答覆缺失改
          善事項。
  (三)改善追蹤作業:
        1.針對工程品質缺失應改善事項通知監造、廠商限期改善,並於
          規定期限內將改善結果,併同改善前、中、後之照片送本小組
          核辦。
        2.為追蹤檢討改善情形,本小組必要時得派員再予查驗。

七、本小組辦理查驗時,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假藉查驗之名,妨礙主辦機關(單位)依法辦理工程施工。
  (二)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
  (三)藉查驗之便,蒐集與查核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當之要
        求。
  (四)洩漏應保密之查驗時間、地點及對象。
  (五)洩漏因查核所獲應保密之資訊或資料。
  (六)未經本小組指派,自行辦理查驗監督。
  (七)其他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情事。

八、查驗工程缺失及改善結果視為採購文件,應予併同工程估驗文件保存
    。

九、作業流程說明
    1.臺北縣各機關單位工程督導小組基本資料表
    2.年度工程督導計畫表
    3.工程基本資料暨專業人員評核表
    4.督導委員紀錄表
    5.督導小組督導紀錄彙整表
    6.公共工程督導案件執行季報表

十、本規範自發布日施行並得視需要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