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考核工友,參據工友管理
要點及本局約聘僱及臨時人員考核要點、公務人員考績法要點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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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單位主管對其所屬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獎優懲劣之旨,作公
平客觀之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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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懲應根據具體事實辦理,不徇情,不主觀,依有功必賞,有過必罰
,及獎由下起,罰由上先之原則,循規定程序公平審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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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工友平時獎懲標準:
(一)本要點所列嘉、記功、申誡、記過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
、動機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1.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或改進工作方法,有具體事蹟者。
2.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蹟者。
3.宣導政令,增進民眾瞭解,有具體事蹟者。
4.辦理各項業務競賽或活動,圓滿達成任務有特殊表現或成績優
良者。
5.熱心公益,拾金不昧或與其他公務有關之行為,有優良事蹟者
。
6.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成優良者。
7.拒收餽贈,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8.研提行政革新建言,經參採獲致具體成果者。
9.辦理行政革新措施,具有優良事蹟者。
10.奉派參加三十人以下之訓練,其成績在人數之十分之一以內;
奉派參加超過三十人之訓練,其成績在人數之二十分之一以內
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1.對主辦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具體優異事蹟者。
2.執行公務負責盡職,或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優異事蹟者。
3.研究對業務有關之學術或政策,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審查具有
價值而採行者。
4.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者。
5.拒收餽贈,足為員工作表率或品德操守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6.對上級交辦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者
。
7.研提行政革新建言,經參採獲致特殊優異成果者。
8.辦理行政革新措施,具有特殊貢獻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1.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情節輕微者。
2.言行失檢,有損公務員聲譽,情節輕微者。
3.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致發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者。
4.對公務保管不善,損失輕微者。
5.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輕微者。
6.不聽長官命令或指揮,情節輕微者。
7.曠職繼續達四小時,或一年內累積達一日者。
8.辦理行政革新措施,有逾時程或其他違失情事,情節輕微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1.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貽誤公務者。
2.言行不檢,有損機關聲譽,情節尚非重大者。
3.疏於監督,致直接監督之屬員有貪瀆行為者。
4.誣控,濫告長官,同事,經查證屬實,情節尚非重大者。
5.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者。
6.無故曠職繼續達五日,或一年內累積達十日者。
(六)有工作不力或行為不檢而情節重大者,得予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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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工友考核標準:
(一)考核區分如下:
1.平時考核:單位主管應就所屬人員平時之工作、勤惰及品德生
活嚴加考核,詳予記錄有功過事實時,就其優劣事蹟陳報予以
適當之獎懲,並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
2.年度考核:工友在本機關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
;服務不滿一年,但已達六個月者,另予考核,工友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准合併年資辦理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
(1)經試用期滿,正式僱用,其試用期間之年資。
(2)經機關相互同意轉僱,年資銜,具有證明文件。
(3)因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之年資。
(4)在同年度內,由普通工友改僱為技術工友。
3.專案考核:所屬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核前項
專案考核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二)技工、工友平時考核由服務單位、事務單位依受考人之工作操行
、學識、才能據以考核,分上、下半年填列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
。
(三)年度考核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次: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不滿七十分。
(四)技工、工友年終考核考列甲等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二款以上之具體
事蹟:
1.負責盡職,任勞任怨,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2.服務熱忱,能與本機關切實配合,普獲長官同仁讚許者。
3.在惡劣環境下冒險犯難,克盡職責或完成任務者。
4.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者。
5.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七天者
。
6.在工作或行為上有良好表現,經權責機關或聲譽卓著團體公開
表揚者。
7.管理維護公務,克盡善良職責,減少損害節省公帑,有具體重
大事蹟者。
8.奉公守法,廉潔自持,均能圓滿完成任務,經長官認定者。
9.全年獲一年或累積達記功二次以上之獎勵者。
(五)因特殊條件或一般條件各目所列優良事蹟,而獲記功乙次以上之
獎勵,該優良事蹟,與該次記功一次以上之獎勵,於辦理年終考
核僅應擇一採認。
人員於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1.於服務期間曾受刑事處分者。
2.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經扣考處分者。
3.平時考核獎懲抵銷,累積達申誡一次以上處分者。
4.曠職一日或一年累積達二日者。
5.事、病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6.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蹟者
。
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各目所定條件擬評甲等者或依第三項各
款情事,不得評擬甲等者,應由單位主管將具體事蹟記載於考核
表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欄內。
(六)平時考核獎懲及勤惰記錄應併入年度考核增減總分,增減分數標
準如次:
1.嘉獎或申誡一次者,考核時增減其總分一分;記功或記過一次
者,增減總分三分;記一大功或一大過者,增減其總分九分。
2.全勤增加總分二分,請事、病假超過五日部份每二天減少總分
一分;遲到、早退每二次減少總分一分;曠職一小時減少總分
一分。考核分數最高以八十五分為原則,考列甲等者避免一律
列為八十分或八十五分,考列乙等者亦避免一律列為七十九分
應依評鑑結果分列評分,並避免帶小數點以下之分數。
前項增分或減分,應於主管人員就考核表項目評擬時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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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度考核,應由主管人員就考核表項目評擬,遞送考核員會初核,陳
送局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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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度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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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奉核定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未盡事宜,另定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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