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務車維護保養檢查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前言:
    本局公務車因應各業務單位需求,使用量頻繁,且車齡又漸趨高,維
    修費用逐年增加;有鑑於此,駕駛若平時維養不力,不愛惜保管,易
    導致車輛故障率高,使用年限減少,增加資源浪費,為提高本局公務
    車使用年限,降低維修費用,並確保行車安全,督促車輛管理人加強
    平時保養,特訂定本計畫。

二、依據:
  (一)事務管理手冊「車輛管理」第三十三條規定。
  (二)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三、目的:
  (一)激勵公務車保管人養成維修保養習慣,延長公務車使用年限。
  (二)有效養護本局公務車輛,避免公帑資源浪費。
  (三)強化駕駛人車輛養護教育,提昇車輛機械常識素質。
  (四)建立車輛駕駛保管人獎懲制度,提振責任感。

四、實施辦法:
  (一)成立檢查小組:局長指派一人擔任召集人,會計、人事、政風主
        管及空氣品質維護科及環境衛生管理科長,共五位擔任委員,必
        要時得增聘專家協助檢查,由秘書室負責幕僚作業。
  (二)受檢對象:
        1.本局所屬小型公務車(稽查車、作業車、廂型車)。
        2.大型特種車。
  (三)檢查時間及方式:
        1.自動檢查:由各車輛保管人每月定期檢查,並於次月五日前填
          妥檢查表送秘書室備查,由秘書室不定期抽查。
        2.小組檢查:秘書室將於每年六月、十二月排定日期通知各單位
          受檢,由召集人召集本小組成員實檢查。
        3.檢查原則:
         (1)前一年受檢成績小型車前十五名及特種車前十名,下一年度
            受檢一次。
         (2)前一年受檢成績小型車後二十名及特種車後十五名,下一年
            度受檢二次。
         (3)於上述二者中間名次者,上年度先抽三分之二受檢,餘三分
            之一於下半年度受檢,並另在由上半年度三分之二受檢名單
            中抽二分之一受檢。(受檢名單於前一天下班前公布)(四
            )檢查地點:
        1.自動檢查:各單位停車位置。
        2.小組檢查:集中於指定地點檢查。(除特殊公務外,儘可能暫
          停派車,集中受檢,未能於指定時間受檢者,一律由秘書室於
          十天內安排複檢。
  (五)評分標準:
        檢查內容以車輛檢查表【附件一】所列之項目分靜態與動態兩大
        部分逐項檢查評分(每小項最高為三分),總計九十分;另項(
        其他部份)評分,以參考該車所附車歷登記卡【附件二】內記載
        維修保養紀錄評分(此小項佔四分),每月自動檢查表(此小項
        佔三分),維修費用支用情形(此小項佔三分)總評後送回承辦
        人統計成績,作為獎懲標準之依據。

五、獎懲標準:
  (一)自動檢查:
        1.按月依規定檢查填報且年終總評分平均九十分以上者,記嘉獎
          壹次。
        2.未按月依規定檢查填報累計三次(含)者記申誡一次,經催辦
          仍不填報者專簽議處。
        3.年終總評分平均七十分以下者,記申誡一次。
  (二)小組檢查:
        1.計分方式:各評審委員逐項檢查評分後將評分表交由承辦人統
          計平均總分後,經召集人覆評簽章後呈報局長批核,公布成績
          。
        2.獎勵部分:檢查成績九十五至一百分者,車輛保管人記嘉獎二
          次、九十至九十五分者記嘉獎一次以資鼓勵,並列入年終考成
          。
        3.懲處部分:檢查成績六十至六十五分者記申誡一次,六十分以
          下者、記申誡二次、以資警惕,並列入年終考成。
        4.各單位受檢車輛如半數未達六十五分者,主管督導不週專簽議
          處並列入年終考成。
        5.無故不接受車輛檢查者,視情節簽請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