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長、副議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應即報內政部備查,並函知縣政府。 議長、副議長出缺時,由本會議決補選之。議長、副議長同時出缺時, 由內政部指定議員一人暫行議長職務,並於備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臨 時會補選之。 議長辭職或去職,應辦理移交,未辦理移交或死亡者,由副議長代辦移 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