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議長、副議長辭職、去職或死亡,應即報內政部備查,並函知縣政府。
  議長、副議長出缺時,由本會議決補選之。議長、副議長同時出缺時,
  由內政部指定議員一人暫行議長職務,並於備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臨
  時會補選之。
  議長辭職或去職,應辦理移交,未辦理移交或死亡者,由副議長代辦移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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