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縣規章。
  二、議決縣預算。
  三、議決縣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縣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縣政府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縣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縣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縣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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