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會議員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不依規定
  宣誓者,視同未就職。
  前項宣誓就職典禮,在本會舉行,由內政部召集,並由議員當選人互推
  一人主持之。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員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
  由年長者主持之。
  補選之議員,應於當選後十日內,由本會逕行依宣誓條例規定辦理宣誓
  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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