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四
十條規定,規範捷運系統及其設施設備之都市設計有關規定事項,特
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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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所稱捷運系統及其設施設備,指地面層以上之捷運站體、出入
口、高架橋梁、跨河橋梁及捷運機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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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面層以上之捷運站體及出入口,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開放空間及人車動線:
1.考量捷運人潮及轉乘使用者之行為,應形塑停等空間之情境與
足夠人潮集散空間與動線。
2.捷運站應配合基地條件規劃汽、機車及自行車停車位。公共運
具接駁及臨停接送空間,若設於地面時應結合周邊道路空間整
體設計。
3.為減少捷運周邊動線交織,捷運場站如有附設停車場或公有停
車場,汽機車出入口以不設置於主要道路並集中設置一處為原
則,並應考量出入口及周邊道路動線交織衝突問題。
4.連接捷運站出入口之樓梯、手扶梯應適當留設進深遮簷、供行
人等候及緩衝之空間,並與鄰近公園、廣場等開放空間配合設
計,車站出入口周邊現有人行道鋪面、街道家具,予以整體規
劃設計。
5.地面層人行步道系統應配合周邊人行步道留設二點五公尺以上
寬度。
6.捷運聯合開發基地應預估未來開發之人車流量預留一定寬度之
開口並妥善規劃動線銜接界面。
(二)量體及景觀配置:
1.捷運站體及行徑路線應與周邊環境結合成為地景,避免造成環
境景觀重大衝擊。
2.捷運站體之材質與色彩,應依全線路網擬定色彩計畫(指標系
統、站體主色系為主)整體設計,並配合地區景觀識別調整。
3.站體位置周邊都市景觀較為零亂時,應採簡潔、低調設計手法
。
4.沿街人行步道景觀設計應配合既有周邊模式設計;捷運站體周
邊植栽應配合等候空間一併考量,並設置街道傢俱。
5.捷運站體或行進路線面向當地特色景點部分,於規劃時應視覺
景觀最大化,減少牆面或隔音板設計。
6.捷運站體、出入口及公共服務設施標示(誌)、指標,應有全
線識別系統設計。
7.照明部分除考量夜間照明外應配合節慶或周邊環境規劃,並考
量夜間及白晝所產生之光害,以減少刺眼及眩光之影響。
8.喬木的樹種選擇以遮蔭型式為主,並採複層植栽規劃,植栽選
擇應以本土原生樹種為優先,本土原生樹種載明引用說明,如
「中央研究院臺灣本土植物資料庫」。
9.應提出捷運站體外牆、屋頂、高架橋樑、跨河橋樑設施抗污設
計(如滴水線)及相關清理維護計畫。
10.為考量通風、採光及消防救災空間,捷運站體應檢討與鄰房之
棟距至少留設六公尺以上為原則。
(三)環境保護及管理維護:
1.地面層排風系統以向上排風為原則,其構造應減少量體規劃。
如設有地下連通道,應說明通風設計及進排風機房尺寸位置。
2.如設置側向排風,為避免影響人行及公共活動,應規劃綠籬緩
衝或阻隔。
3.為達節能減碳,屋頂、外殼設計應考量熱能吸附、穿透之處理
設計。
4.垃圾清運計畫,應規劃垃圾分類暫存空間、車站出入口應設垃
圾分類收集桶,服務動線應避免與公眾使用動線交織,以動線
或時間區劃。
5.應考量綠能設施之設計。
6.應提出緊急防災避難逃生及疏散動線計畫。
7.應提出景觀植栽等相關管理維護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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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架橋樑或跨河橋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架橋樑全線整體造型、風格、色彩等應以簡潔、低調設計手法
,並避免採大面積彩繪。
(二)高架橋樑如設置隔音及視覺阻絕設施,其式樣、色彩應一致。
(三)跨河橋樑應考量地方特色及周邊既有構造物(如建築物、橋梁等
),提出簡潔之規劃,並應著重結構造型比例美學。
(四)高架路段地面層之植栽應以耐陰樹種規劃,且考量雨水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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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捷運機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沿建築線應留設四公尺人行步道。
(二)考量捷運場(廠)站之安全維護,得設置圍牆,如採實牆設置其
外側應以一點五公尺以上之灌叢綠籬作為緩衝規劃。
(三)空間配置應考量噪音及震動等鄰避之使用行為,並應自基地內化
,避免影響鄰房。
(四)造型應採簡潔、低調設計手法,避免採大面積彩繪。
(五)應納入生態及雨水儲留等設計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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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捷運系統設施及其設備設施,如因環境條件或其他特殊情況,得經新
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同意,不適用本原則一部或
全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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