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道路車
道劃設寬度,以增加道路使用效率及行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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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轄內道路車道寬度劃設作業,除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市區道路
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外,依本要點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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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市轄內省道、快速道路系統之主管機關,得參考本要點劃設道路車
道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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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市區道路:
1.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
2.直轄市及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域以外所有道路。
3.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域內所有道路。
(二)市區公路:依公路法之規定劃歸公路路線系統之市區道路。
(三)車道有效寬度:指道路(面)扣除停車格、排水溝溝蓋與路肩寬
度之車道寬度總和。
(四)剩餘寬度:指道路同向之車道有效寬度扣除汽車道寬度。
(五)機車道:指供機車行駛為主之車道,含機車專用道、機車優先道
或只提示機車可行駛之空間。
(六)自行車道:指提供自行車使用或自行車與行人共用之車道或道路
,包括自行車專用、自行車與行人共用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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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道路車道寬度劃設原則如下:
(一)汽車道:
1.市區道路之汽車道以三公尺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時,不在此
限:
(1)服務道路之汽車道,其寬度不得小於二點八公尺。
(2)左、右轉專用車道,其寬度不得小於二點七公尺。
2.市區公路之汽車道:
(1)設計速率每小時小於或等於五十公里者,以三公尺為原則。
(2)設計速率每小時超過五十公里而未滿八十公里者,以三點二
五公尺為原則。
3.依前二目規定劃設公車行駛之汽車道時,如為同向一汽車道之
道路,得增加零點二五公尺;同向二以上汽車道之道路,除內
側第一車道外,其餘汽車道得增加零點二五公尺。但其汽車道
總寬度不得超過三點二五公尺。
4.市區道路與市區公路以外之汽車道,得比照前三目規定劃設。
(二)其他車道寬度:
1.機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劃歸公路路線系統之機車
道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
2.自行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
3.慢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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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同向道路之車道配置原則如下:
(一)同向道路之車道有效寬度不足四點五公尺者,劃設一混合車道。
(二)內側劃設一汽車道後,剩餘寬度劃設原則如下(如附圖一):
1.未滿二公尺者,劃設一機車道。
2.二公尺以上未滿三公尺者,劃設一慢車道或一機車道。
3.三公尺以上未滿五公尺者,擇下列方式之一採用:
(1)劃設一混合車道。
(2)劃設一機車道與一慢車道。
(3)劃設一汽車道與一機車道。
(三)內側劃設二汽車道後,其剩餘寬度依前款各目規定劃設(如附圖
二)。
(四)內側劃設三以上汽車道後,其剩餘寬度依第二款各目規定劃設(
如附圖三)。
(五)道路車道如配置自行車道,依第九點之規定提送車道配置設計圖
至本府交通局進行專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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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工務局與本市各區公所辦理道路路面銑鋪之主辦單位,以及新闢
道路之開發單位,進行道路寬度十二公尺以上與長度五百公尺以上之
完整街廓同向或雙向路面銑鋪時,應先提送道路標線設計圖至本府交
通局進行審核,並依核定之設計圖劃設道路標字標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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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道路標線設計圖得由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負責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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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道路標線設計圖送審程序如下:
(一)提送設計圖:
1.本府工務局與本市各區公所辦理道路路面銑鋪之主辦單位,以
及新闢道路之開發單位,於施工三十日前提送至本府交通局。
2.提送之道路標線設計圖依前點規定辦理者,得於施工七日前提
送至本府交通局。
(二)審查方式:
1.本府交通局審查:
(1)於收件後二十日內逕行函覆審查結果。
(2)於收件後二十日內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審查會議,並於審查會
議後十日內回覆審查結果。
2.申請單位自行審查:道路標線設計圖依前點規定辦理者,得由
申請單位於施工七日前,自行邀集本府交通局與警察局審查。
3.申請單位邀集會勘:因工程作業時程急迫,未及依前二目規定
辦理審查,且經本府交通局同意者,得由申請單位於施工三十
日前,自行邀集本府交通局與警察局會勘,並依會勘決議辦理
。
(三)提送竣工圖:經審查通過與會勘決議施作完成後三十日內,申請
單位應提送竣工圖至本府交通局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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