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道路車道寬度劃設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道路車
    道劃設寬度,以增加道路使用效率及行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轄內道路車道寬度劃設作業,除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市區道路
    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外,依本要點
    規定辦理。

三、本市轄內省道、快速道路系統之主管機關,得參考本要點劃設道路車
    道寬度。

四、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市區道路:
        1.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
        2.直轄市及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域以外所有道路。
        3.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域內所有道路。
  (二)市區公路:依公路法之規定劃歸公路路線系統之市區道路。
  (三)車道有效寬度:指道路(面)扣除停車格、排水溝溝蓋與路肩寬
        度之車道寬度總和。
  (四)剩餘寬度:指道路同向之車道有效寬度扣除汽車道寬度。
  (五)機車道:指供機車行駛為主之車道,含機車專用道、機車優先道
        或只提示機車可行駛之空間。
  (六)自行車道:指提供自行車使用或自行車與行人共用之車道或道路
        ,包括自行車專用、自行車與行人共用二種。

五、道路車道寬度劃設原則如下:
  (一)汽車道:
        1.市區道路之汽車道以三公尺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時,不在此
          限:
         (1)服務道路之汽車道,其寬度不得小於二點八公尺。
         (2)左、右轉專用車道,其寬度不得小於二點七公尺。
        2.市區公路之汽車道:
         (1)設計速率每小時小於或等於五十公里者,以三公尺為原則。
         (2)設計速率每小時超過五十公里而未滿八十公里者,以三點二
            五公尺為原則。
        3.依前二目規定劃設公車行駛之汽車道時,如為同向一汽車道之
          道路,得增加零點二五公尺;同向二以上汽車道之道路,除內
          側第一車道外,其餘汽車道得增加零點二五公尺。但其汽車道
          總寬度不得超過三點二五公尺。
        4.市區道路與市區公路以外之汽車道,得比照前三目規定劃設。
  (二)其他車道寬度:
        1.機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劃歸公路路線系統之機車
          道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
        2.自行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
        3.慢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

六、同向道路之車道配置原則如下:
  (一)同向道路之車道有效寬度不足四點五公尺者,劃設一混合車道。
  (二)內側劃設一汽車道後,剩餘寬度劃設原則如下(如附圖一):
        1.未滿二公尺者,劃設一機車道。
        2.二公尺以上未滿三公尺者,劃設一慢車道或一機車道。
        3.三公尺以上未滿五公尺者,擇下列方式之一採用:
         (1)劃設一混合車道。
         (2)劃設一機車道與一慢車道。
         (3)劃設一汽車道與一機車道。
  (三)內側劃設二汽車道後,其剩餘寬度依前款各目規定劃設(如附圖
        二)。
  (四)內側劃設三以上汽車道後,其剩餘寬度依第二款各目規定劃設(
        如附圖三)。
  (五)道路車道如配置自行車道,依第九點之規定提送車道配置設計圖
        至本府交通局進行專案審查。

七、本府工務局與本市各區公所辦理道路路面銑鋪之主辦單位,以及新闢
    道路之開發單位,進行道路寬度十二公尺以上與長度五百公尺以上之
    完整街廓同向或雙向路面銑鋪時,應先提送道路標線設計圖至本府交
    通局進行審核,並依核定之設計圖劃設道路標字標線。

八、道路標線設計圖得由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負責簽證。

九、道路標線設計圖送審程序如下:
  (一)提送設計圖:
        1.本府工務局與本市各區公所辦理道路路面銑鋪之主辦單位,以
          及新闢道路之開發單位,於施工三十日前提送至本府交通局。
        2.提送之道路標線設計圖依前點規定辦理者,得於施工七日前提
          送至本府交通局。
  (二)審查方式:
        1.本府交通局審查:
         (1)於收件後二十日內逕行函覆審查結果。
         (2)於收件後二十日內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審查會議,並於審查會
            議後十日內回覆審查結果。
        2.申請單位自行審查:道路標線設計圖依前點規定辦理者,得由
          申請單位於施工七日前,自行邀集本府交通局與警察局審查。
        3.申請單位邀集會勘:因工程作業時程急迫,未及依前二目規定
          辦理審查,且經本府交通局同意者,得由申請單位於施工三十
          日前,自行邀集本府交通局與警察局會勘,並依會勘決議辦理
          。
  (三)提送竣工圖:經審查通過與會勘決議施作完成後三十日內,申請
        單位應提送竣工圖至本府交通局檢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