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市區公車颱風期間行車及通報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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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持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市區
    公車颱風期間基本運輸及規範本市轄市區公車業者(以下簡稱業者)
    通報內容,特訂定本要點。

二、業者應於本市列入陸上颱風警報範圍時(以下簡稱颱風期間),成立
    公司內部應變小組,並與本府聯繫,啟動通報管道。本府交通局應建
    立通報窗口,並隨時更新緊急通報人員名冊。

三、業者應於颱風期間,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監督駕駛員注意行車安全。
  (二)每六小時定時通報本府(如附件)營運情況。
  (三)衡酌狀況調整班次或採班車隨招隨停方式,以便利民眾乘車服務
        。
  (四)如遇道路橋樑中斷、道路積水或淤泥阻塞致無法通行時,班車得
        調整行駛路段或採區段通車方式行駛;如災情嚴重時,得全線停
        駛,俟道路橋樑搶通、積水消退或淤泥清除後,儘速恢復通車。
  (五)本市轄內各營運路線如有調整班次、行駛路段、採區段通車或全
        線停駛等異動情事或車輛或場站遭受災害損失時,應立即通報本
        府(如附件)。
  (六)第四款或前款情事,如於陸上颱風警報解除後尚未排除,仍應持
        續通報本府至恢復正常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