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優良計程車駕駛人遴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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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巿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獎勵優良計程車駕駛人,依
    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第六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參加優良計程車駕駛人遴選,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領有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二)隸屬單位或本身為本市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暨相關工會(以下簡
        稱公工會)之會員。

三、申請參加優良計程車駕駛人遴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同一服務單位實際連續擔任計程車駕駛人達三年以上,或領有
        有效本市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三年以上繼續執業。
  (二)在最近三年以內駕駛車輛無違規及肇事紀錄者。
  (三)在最近五年以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
  (四)在最近五年內未曾當選本市或其他公路主管機關之優良計程車駕
        駛人。
  (五)服務成績優良或有其他特殊事蹟足資表揚。

四、優良計程車駕駛人遴選程序如下:
  (一)由交通局依年度計畫訂定當年度獎勵名額後,函請本市公工會推
        薦人選。
  (二)申請參加遴選者應經由公工會提出申請(推薦評分表如附件),
        各公工會應依前點規定先行篩選後,再函送交通局。
  (三)交通局受理申請後,得轉請相關主管機關查核資格條件及最近五
        年內曾經當選優良計程車駕駛人之紀錄,以辦理初審程序。
  (四)交通局初審完成後,邀集本府警察局、公工會代表及專家學者 2
        人組成本市優良計程車駕駛人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
        ),將初審結果提請遴選委員會進行複審。
  (五)若有兩名以上人選之評分總分相同且影響獲選排序時,以附有前
        點第五款之實績證明者為優先。
        為保障婦女及原住民權益,獲選名單至少應有婦女駕駛及原住民
        駕駛各一人;公工會未提報則由一般身分駕駛遞補。
  (六)經遴選委員會評定為優良計程車駕駛人者,由交通局核定後函復
        推薦之公工會,並擇期表揚之。

五、優良計程車駕駛人之表揚及獎勵方式如下:
  (一)公開頒獎表揚。
  (二)發給獎狀、獎牌或獎盃,並視預算編列審議情況發給獎金或其他
        獎勵措施。

六、獲選為本市優良計程車駕駛人者,如有下列情事,交通局得註銷其獲
    選資格:
  (一)獲選後,當年度遭吊(扣)銷、註銷駕駛執照者。
  (二)獲選後,遭發現申請文件有造假不實者,除註銷資格外,並追繳
        各項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