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使檢查未符合規定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檢修
申報、防焰及防火管理制度之限期改善處理作業達適當、公平及效果
,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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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內政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內授消字第0九六0八二三三0
七號令修正「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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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範圍:臺北縣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消防法第六條、第
九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規定實施列管檢查有不符合規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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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與提出改善計畫書:
(一)消防檢查人員發現場所或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焰
及防火管理制度未符合規定,應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如遇「伍
、限期改善審查原則」表列之情形者,得給予管理權人改善計畫
書(如附件一),並向本局提出展延申請。
(二)展延之改善期限以開具最後一次限改單之複查日期為起算日。
(三)管理權人提具改善計畫書,以場所或建築物單一檢查個案一次為
限,亦即若於執行複查時,發現該場所雖未於接獲限改單後七日
內提具改善計畫書,但改善完成項目已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時,仍
可向本局提出改善計畫書,得依實際情形審核該場所改善期限,
日數仍以本審查原則表列之內容核予。
(四)另為避免他人具名申請,或消防廠商向外誇大、從中牟利,有影
響本局形象之虞,如管理權人(代表人)不克前往委託他人辦理
者,應檢附委託書(附件二)及被委託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備查
,以杜絕不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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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限期改善審查原則:
(一)有鑑於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種類複雜且有使用年限、公寓大廈內部
管理機制不一、機關學校設備維修經費涉及政府採購法等因素,
致消防安全設備缺失無法於三十日內改善完成,在管理權人提出
改善計畫書後,本局依據所提改善計畫書重新核予改善期限,審
查原則如下表:
┌───────────────────┬─────┬─┐
│限期改善審查項目 │展延日數 │備│
│ │(含例假日│註│
│ │) │ │
├────┬─────┬────────┼─────┼─┤
│大樓管理│成立管理委│下列系統設備如未│三十日 │ │
│組織運作│員會(含未│設、拆除、損壞或│ │ │
│不健全須│報備) │功能不彰等情形:│ │ │
│費時協調├─────┤1.室內(外)消防├─────┼─┤
│者 │未成立管理│ 栓設備:緊急電│六十日 │ │
│ │委員會 │ 源、加壓送水裝│ │ │
├────┼─────┤ 置、消防栓箱、├─────┼─┤
│維修或設│缺失為一項│ 消防水源。 │三十日 │ │
│置經費龐│系統設備 │2.自動撒水設備:│ │ │
│大且籌措├─────┤ 緊急電源、加壓├─────┼─┤
│困難或分│缺失為二項│ 送水裝置、配管│六十日 │ │
│次改善者│系統設備以│ 、自動警報逆止│ │ │
│ │上 │ 閥、一齊開放閥│ │ │
├────┼─────┤ 、消防水源。 ├─────┼─┤
│主體設備│缺失為一項│3.水霧滅火設備、│三十日 │ │
│(如發電│主體設備 │ 緊急電源、加壓│ │ │
│機或消防├─────┤ 送水裝置、消防├─────┼─┤
│幫浦)需│缺失為二項│ 水源。 │六十日 │ │
│汰換 │主體設備以│4.泡沫滅火設備:│ │ │
│ │上 │ 泡沫原液、緊急│ │ │
│ │ │ 電源、加壓送水│ │ │
│ │ │ 裝置、消防水源│ │ │
│ │ │ 。 │ │ │
│ │ │5.自動滅火設備:│ │ │
│ │ │ 緊急電源、滅火│ │ │
│ │ │ 藥劑、警報裝置│ │ │
│ │ │ 。 │ │ │
│ │ │6.火警自動警報設│ │ │
│ │ │ 備:受信總機及│ │ │
│ │ │ 附屬裝置。 │ │ │
│ │ │7.緊急廣播設備:│ │ │
│ │ │ 廣播主機及附屬│ │ │
│ │ │ 裝置。 │ │ │
│ │ │8.瓦斯漏氣火警自│ │ │
│ │ │ 動警報設備:受│ │ │
│ │ │ 信總機及附屬裝│ │ │
│ │ │ 置。 │ │ │
│ │ │9.排煙設備:緊急│ │ │
│ │ │ 電源、排煙機、│ │ │
│ │ │ 排煙閘門。 │ │ │
│ │ │10. 無線電通信輔│ │ │
│ │ │ 助設備及緊急│ │ │
│ │ │ 電源插座。 │ │ │
│ │ │11. 避難器具。 │ │ │
├────┴─────┴────────┴─────┴─┤
│1.審查項目如有二項以上時,合計檢討改善期限不得逾九十日│
│ 。 │
│2.如適用政府採購法需上網公告招標者,該期間不列入改善期│
│ 限。 │
└───────────────────────────┘
(二)檢修申報、防焰及防火管理制度審查原則如下:
┌──────────────┬──────┬─────┐
│限期改善審查項目 │展延日數(含│檢附資料 │
│ │例假日) │ │
│ │ │ │
│ │ │ │
├────┬─────────┼──────┼─────┤
│檢修申報│未依規定委託消防專│三十日 │契約書、估│
│類 │業技術人員或專業機│ │價單等相關│
│ │構檢修申報 │ │證明 │
├────┼─────────┼──────┤ │
│防焰物品│未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三十日 │ │
│類 │之地毯、窗簾、布幕│ │ │
│ │、展示用廣告板及其│ │ │
│ │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 │ │
├────┼─────────┼──────┤ │
│防火管理│製定消防防護計畫書│三十日 │ │
│類 │ │ │ │
│ ├─────────┼──────┤ │
│ │依防護計畫書實施自│三十日 │ │
│ │衛消防編組訓練 │ │ │
│ │ │ │ │
│ ├─────────┼──────┼─────┤
│ │未遴用防火管理人 │三十日 │報名防火管│
│ │ │ │理人講習課│
│ │ │ │程等相關證│
│ │ │ │明 │
├────┴─────────┴──────┴─────┤
│1.審查項目如有二類(項)以上時,合計檢討改善期限不得逾│
│ 三十日。 │
│2.如適用政府採購法需上網公告招標者,該期間不列入改善期│
│ 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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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相關表格資料及說明,亦已公告於本局網站供民眾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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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限期改善處理原則如有變更時,得隨時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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