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消防局執行消防安全檢查限期改善處理原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為使檢查未符合規定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檢修
    申報、防焰及防火管理制度之限期改善處理作業達適當、公平及效果
    ,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依據:內政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內授消字第0九六0八二三三0
    七號令修正「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
    事項」。

三、適用範圍:臺北縣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消防法第六條、第
    九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規定實施列管檢查有不符合規定者
    。

四、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與提出改善計畫書:
  (一)消防檢查人員發現場所或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焰
        及防火管理制度未符合規定,應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如遇「伍
        、限期改善審查原則」表列之情形者,得給予管理權人改善計畫
        書(如附件一),並向本局提出展延申請。
  (二)展延之改善期限以開具最後一次限改單之複查日期為起算日。
  (三)管理權人提具改善計畫書,以場所或建築物單一檢查個案一次為
        限,亦即若於執行複查時,發現該場所雖未於接獲限改單後七日
        內提具改善計畫書,但改善完成項目已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時,仍
        可向本局提出改善計畫書,得依實際情形審核該場所改善期限,
        日數仍以本審查原則表列之內容核予。
  (四)另為避免他人具名申請,或消防廠商向外誇大、從中牟利,有影
        響本局形象之虞,如管理權人(代表人)不克前往委託他人辦理
        者,應檢附委託書(附件二)及被委託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備查
        ,以杜絕不法情事。

五、限期改善審查原則:
  (一)有鑑於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種類複雜且有使用年限、公寓大廈內部
        管理機制不一、機關學校設備維修經費涉及政府採購法等因素,
        致消防安全設備缺失無法於三十日內改善完成,在管理權人提出
        改善計畫書後,本局依據所提改善計畫書重新核予改善期限,審
        查原則如下表:
      ┌───────────────────┬─────┬─┐
      │限期改善審查項目                      │展延日數  │備│
      │                                      │(含例假日│註│
      │                                      │)        │  │
      ├────┬─────┬────────┼─────┼─┤
      │大樓管理│成立管理委│下列系統設備如未│三十日    │  │
      │組織運作│員會(含未│設、拆除、損壞或│          │  │
      │不健全須│報備)    │功能不彰等情形:│          │  │
      │費時協調├─────┤1.室內(外)消防├─────┼─┤
      │者      │未成立管理│  栓設備:緊急電│六十日    │  │
      │        │委員會    │  源、加壓送水裝│          │  │
      ├────┼─────┤  置、消防栓箱、├─────┼─┤
      │維修或設│缺失為一項│  消防水源。    │三十日    │  │
      │置經費龐│系統設備  │2.自動撒水設備:│          │  │
      │大且籌措├─────┤  緊急電源、加壓├─────┼─┤
      │困難或分│缺失為二項│  送水裝置、配管│六十日    │  │
      │次改善者│系統設備以│  、自動警報逆止│          │  │
      │        │上        │  閥、一齊開放閥│          │  │
      ├────┼─────┤  、消防水源。  ├─────┼─┤
      │主體設備│缺失為一項│3.水霧滅火設備、│三十日    │  │
      │(如發電│主體設備  │  緊急電源、加壓│          │  │
      │機或消防├─────┤  送水裝置、消防├─────┼─┤
      │幫浦)需│缺失為二項│  水源。        │六十日    │  │
      │汰換    │主體設備以│4.泡沫滅火設備:│          │  │
      │        │上        │  泡沫原液、緊急│          │  │
      │        │          │  電源、加壓送水│          │  │
      │        │          │  裝置、消防水源│          │  │
      │        │          │  。            │          │  │
      │        │          │5.自動滅火設備:│          │  │
      │        │          │  緊急電源、滅火│          │  │
      │        │          │  藥劑、警報裝置│          │  │
      │        │          │  。            │          │  │
      │        │          │6.火警自動警報設│          │  │
      │        │          │  備:受信總機及│          │  │
      │        │          │  附屬裝置。    │          │  │
      │        │          │7.緊急廣播設備:│          │  │
      │        │          │  廣播主機及附屬│          │  │
      │        │          │  裝置。        │          │  │
      │        │          │8.瓦斯漏氣火警自│          │  │
      │        │          │  動警報設備:受│          │  │
      │        │          │  信總機及附屬裝│          │  │
      │        │          │  置。          │          │  │
      │        │          │9.排煙設備:緊急│          │  │
      │        │          │  電源、排煙機、│          │  │
      │        │          │  排煙閘門。    │          │  │
      │        │          │10. 無線電通信輔│          │  │
      │        │          │    助設備及緊急│          │  │
      │        │          │    電源插座。  │          │  │
      │        │          │11. 避難器具。  │          │  │
      ├────┴─────┴────────┴─────┴─┤
      │1.審查項目如有二項以上時,合計檢討改善期限不得逾九十日│
      │  。                                                  │
      │2.如適用政府採購法需上網公告招標者,該期間不列入改善期│
      │  限。                                                │
      └───────────────────────────┘
  (二)檢修申報、防焰及防火管理制度審查原則如下:
      ┌──────────────┬──────┬─────┐
      │限期改善審查項目            │展延日數(含│檢附資料  │
      │                            │例假日)    │          │
      │                            │            │          │
      │                            │            │          │
      ├────┬─────────┼──────┼─────┤
      │檢修申報│未依規定委託消防專│三十日      │契約書、估│
      │類      │業技術人員或專業機│            │價單等相關│
      │        │構檢修申報        │            │證明      │
      ├────┼─────────┼──────┤          │
      │防焰物品│未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三十日      │          │
      │類      │之地毯、窗簾、布幕│            │          │
      │        │、展示用廣告板及其│            │          │
      │        │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            │          │
      ├────┼─────────┼──────┤          │
      │防火管理│製定消防防護計畫書│三十日      │          │
      │類      │                  │            │          │
      │        ├─────────┼──────┤          │
      │        │依防護計畫書實施自│三十日      │          │
      │        │衛消防編組訓練    │            │          │
      │        │                  │            │          │
      │        ├─────────┼──────┼─────┤
      │        │未遴用防火管理人  │三十日      │報名防火管│
      │        │                  │            │理人講習課│
      │        │                  │            │程等相關證│
      │        │                  │            │明        │
      ├────┴─────────┴──────┴─────┤
      │1.審查項目如有二類(項)以上時,合計檢討改善期限不得逾│
      │  三十日。                                            │
      │2.如適用政府採購法需上網公告招標者,該期間不列入改善期│
      │  限。                                                │
      └───────────────────────────┘

六、相關表格資料及說明,亦已公告於本局網站供民眾下載使用。

七、本限期改善處理原則如有變更時,得隨時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