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以下簡稱本辨法)第
三條第二項訂定之,以健全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義勇消防人員(
以下簡稱義消人員)內部及勤務管理,另義消人員執行勤務應依本要
點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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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進義消人員應備齊下列文件由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
各大、分隊初步審核後,報本局複核及進行素行查核:
(一)新進義消人員報名表。(如附件 1)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最近六個月內拍攝之一吋相片二張及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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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進義消人員經本局素行查核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不予核聘;
符合者,經參加本局或各大隊辦理之新進人員基本訓練後,由本局各
分隊陳報大隊彙整後,報請本局核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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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義消人員執行勤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備勤
1.每日依協勤表輪值協勤,並穿著整齊規定制服(紅色工作服、
制服褲、黑色皮鞋或布鞋),協勤及救災期間嚴禁遲到、早退
,應設專簿簽出及簽入並嚴禁代簽。
2.服勤人員在分隊內整裝待命,隨時保持機動,以備災害發生時
之緊急出勤救災、救護,另協勤期間勿影響分隊作息。
3.每次協勤應熟練各項救災器材之操作、基本繩結或基本救護知
識等。
4.協勤費每日以十一小時為限,救災費依相關規定核實支給。
5.報領救災費及協勤費必須與出入登記簿相符。
6.各義消分隊每月應固定於義消常訓或其他集會時機,公布該單
位所有收支帳目以昭公信。
(二)出勤作為如下:
1.獲知勤務時,應積極出勤,向所屬消防分隊帶隊官報到,並遵
從所屬分隊指揮官指派之任務進行搶救,未經許可,不得擅自
行動,以免遭遇危險。
2.於災害現場應確實穿著整齊之個人防護裝備,未穿著完全者不
得進入警戒線內進行救災行動。
3.義消人員於災害現場之工作內容臚列如下:
(1)協助水帶佈署。
(2)協助災害現場水源尋找及中繼水線架設。
(3)協助災害現場警戒區劃定及維護安全警戒。
(4)在消防人員帶領之下,方能協助進行射水或進入火場進行救
災。
(5)協助救災現場消防車輛動線引導。
(6)協助器材搬運、故障排除、器材耗品補充及維持救災器材運
作。
(7)協助現場器材管理及調度。
(8)協助後勤支援。
(9)協助分隊進行殘火處理。
(10)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三)相關訓練:包括每月義消人員常年訓練、各種競賽訓練、消防救
災救護演練及其他應變演習訓練,應配合分隊指派進行,另義消
常年訓練由本局於每年十一月底前訂定隔年實施計畫函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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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督導勤惰考核紀錄:
(一)義消總隊:受本局局長督導,由民力運用科派員協辦義消總隊業
務,並實施勤惰考核紀錄及登錄志願服務紀錄冊。
(二)義消大隊:受轄區消防大隊長以上幹部或義消總隊長督導,由轄
區消防大隊派員協辦義消大隊業務,並實施勤惰考核紀錄及登錄
志願服務紀錄冊。
(三)義消中隊:受轄區消防分隊長以上幹部或義消大隊長以上幹部督
導,由轄區消防大隊派員或指定分隊派員協辦義消中隊業務,並
實施勤惰考核紀錄及登錄志願服務紀錄冊。
(四)義消分隊:受轄區消防分隊長或義消中隊長以上幹部督導,由轄
區消防分隊派員協辦義消分隊業務,並實施勤惰考核紀錄及登錄
志願服務紀錄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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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勵、異動及解聘規定:
(一)獎勵種類:
1.救災救護百傑:全年度出勤救災救護次數合計為全市前百名者
,由市長或局長頒發獎狀或獎牌表揚。
2.獎狀:各單位義消人員搶救災害有功或有其他重大優良事蹟者
,得隨時陳報本局表揚。
(二)符合下列事項且表現優異者,得於該年度優先納入楷模甄選名單
:
1.冒險救出或成功救出人員。
2.協助分隊增建或爭取經費修建廳舍,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或捐贈車輛、器材等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3.連續三年獲得本局年度救災百傑獎狀者。
4.其他具特殊救災專業技術並實際指導參與救災貢獻者。
(三)義消楷模人選五年內不得重複報名。
(四)解聘:(繳回義消服務證、制服及相關裝備器材)
1.有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者
。
2.訓練、演習、協勤、救災時,不聽從指揮、畏難規避或推諉責
任,情節重大者。
3.服勤期間聚眾賭博、打架或滋事,情節重大,嚴重影響本局形
象及紀律者。
4.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經一審獲得有罪判決,或經媒體揭發,嚴
重影響本局形象者。
5.謾罵或羞辱上級長官有具體事證,情節重大者。
6.造謠生非或偽造文書,破壞本局形象,確有事證者。
7.藉職務之便,非法索賄、牟利、推銷商品,影響團隊形象,情
節重大者。
8.服勤時服裝不整、嚼食檳榔、抽香煙、喝酒、遲到、早退或精
神萎靡,屢勸不聽,一年內達六次以上者。
9.從事視聽歌唱業、理髮業、三溫暖業、舞廳業、舞場業、酒家
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消防公司(含販售器材、顧問
或工程公司)、瓦斯業、爆竹煙火業、金紙業等性質相關之行
業或其它本局指定行業,如違反消防相關法規,並經當地消防
機關以嚴重違規裁處者。
(五)人員異動:
1.各義消大隊應成立義消幹部審議小組,審查所屬義消分隊助理
幹事以下之人事異動案,經審核過後,將相關會議紀錄陳報本
局核備,再由本局發文與製作服務證。
2.各大隊之義消幹部審議小組委員人數應為五人,委員中一名為
召集人,其餘四名為小組委員,每次開會應有過半人數與會,
該會議方始有效。
3.義消幹部審議小組召集人應為消防大隊長或消防副大隊長,其
餘委員則由義消大隊、義消中隊及義消分隊各遴選一名以及消
防大隊組長一名擔任之,並報本局核備。
4.各大隊之人事異動案中,除強制退隊與自願退隊需將服務證連
同陳報單陳報消防局外,其他之異動案可待本局核備與製作服
務證後,再行繳回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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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關義消人員相關懲罰標準列舉如下:
(一)違反下列情事二目以上者,當年度不得呈報為本局義消楷模:
1.參加各項正式義消活動,未著規定服裝。
2.穿著義消制服違反交通規則,經媒體報導,確有影響義消形象
者。
3.開會或訓練遲到五次以上。
4.公差無故不到達五次以上。
5.救災一年未達十次或低於義消分隊救災出勤平均次數二分之一
以上時。
(二)違反下列情事之一,情況非屬重大,並經本局勸導後有所悔改者
,五年內不得提報為本局義消楷模:
1.發生鬥毆事件者。
2.於分隊廳舍內賭博者。
3.酒後於消防分隊鬧事影響消防分隊正常作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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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義消接獲勤務通知需請假時,應填寫請假單(如附件 2),循編組系
統報准後始得免除勤務,未填寫請假單視為無故不參加服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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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義消接獲通知馳赴災害現場救災,駕駛車輛應謹慎小心,仍應遵守交
通規則,不得超速或闖紅燈;駕駛義消車輛非因災害搶救,不得開啟
警示燈或鳴警報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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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局購置配發各單位或受贈之各項裝備器材,除應落實義消人員之借
用簽收作業外,應依規定於本局財產管理系統及後勤裝備器材管理系
統登載財產特徵、使用人、存放地點並於每年度辦理財產盤點時嚴格
稽核,如借用人有遺失裝備,依相關規定追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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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關財產盤點作業,各義消人員應配合本局秘書室依財產管理系統
進行每年一次檢查、簽收表作業及民力運用科進行裝備實體盤點作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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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承辦前點業務之人員依本局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辦理獎懲
,總成績達甲等者,單位相關出力人員嘉獎一次;列乙等者不予獎
懲;列丙等者,單位主管、財產保管人各申誡一次,並擇期複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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