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原住民族服務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新北市原住民族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係指以新北
  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機關
  ,並經本局備查之本中心場地(以下簡稱場地)。

  申請使用場地,經本局審查核准者,其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如附
  表。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里辦公處以場地主辦活動或受本府補助之原住
  民族活動,經本局審查核准,得免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前項機關、學校協辦活動者,得收取半數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已立案之原住民族團體或原住民個人使用或舉辦教育、文化、職訓與藝
  文類等活動及研習課程,且無涉營利行為者,經本局審查核准,得收取
  半數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