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原住民子女學前教育補助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原住民
    子女學前教育費用,提昇原住民族學前教育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且未領取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之同性質
    補助者,得申請補助:
(一)具原住民身分。
(二)二歲以上未滿五歲之幼兒。
(三)現就讀本縣立案之公私立托兒所或私立幼稚園。

三、本要點每年補助經費,平均分配於上學期及下學期補助之。

四、補助項目、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補助項目:保育費、註冊費、月費、交通費、學費、兒童活動費、
      材料費、餐點費、平安保險費。
(二)補助名額:為經審查合格之申請人總數。
(三)補助金額:為當年度上、下各學期分配之相關經費除以前款申請人
      總數所得之金額但每人最高補助以新臺幣九千元為上限。
    就讀費用低於前項第三款之補助金額者,依實際支出就讀費用補助。

五、申請受理期間依下列之規定:
(一)上學期:每年八月十五日至九月十五日止。
(二)下學期:每年二月十五日至三月十五日止。

六、申請方式及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申請方式:凡符合補助對象,由家長或監護人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
      請書(如附件),並檢齊應繳證明文件,親送或逕寄本府原住民族
      行政局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應繳證明文件:
      1.申請補助當學期學雜費收據正本。
      2.存簿正面影本。
(三)申請本補助款所附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冒名申請,經查屬實者,
      除繳回已撥補助款外,並負法律責任。

七、已申請政府同性質補助者不得重複申領本項補助,一經查知即停止本
    項補助並追繳已撥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