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原住民子弟課業輔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為期公平、公正、公開辦理本縣原住民子弟課業輔導助學金之審查工
    作,特設置審查委員會。

二、組織: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任秘書擔任
    之;委員六人至八人,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任之,任期一年,
    屆滿得續聘(派)。
  (一)本縣原住民籍議員二人。
  (二)原住民籍之熱心地方人士一至二人。
  (三)本府秘書一人。
  (四)本府原住民行政局局長。
  (五)本府教育局局長。
  (六)本府主計室主任。
    本會置幹事一人,由原住民行政局主管教育之課長擔任,辦理本會有
    關工作及連絡事宜。委員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三、會議:
    於本府主辦業務單位完成初審工作後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每學年度分
    上下學期召開二次,必要時得另召開臨時會。

四、委員會職掌:
  (一)就本府主辦業務單位提會審查之申請案件依照本助學金實施計畫
        設置要點之規定,負責審查及核定工作。
  (二)審查會中如有疑義發生時由主任委員裁決之。
  (三)經委員會審查通過之核給助學金名冊,非經委員會會議修正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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