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推展原住民族文化及教育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並結合民間團體舉辦原住民生活
    知能及適應現代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在本縣依法登記立案之原住民團體或本縣各級學校。

三、補助項目如下:
  (一)文化活動:辦理有關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活動。
  (二)藝文教育:辦理有關原住民族育樂、戲劇、歌謠、舞蹈、工藝等
        活動。
  (三)青少年教育:辦理有關原住民青少年文化成長、課業輔導、生活
        適應、休閒生活等活動。
  (四)族語教育:辦理有關原住民族語言推廣活動。
  (五)老人教育:辦理有關充實原住民老人健康保健、生活調適、文化
        藝術、休閒生活等活動。
  (六)成人教育:辦理有關充實原住民生活基本知能及生活內涵等活動
        。
  (七)婦女教育:辦理有關原住民婦女成長、理財、親子、衛教及才藝
        等活動。
  (八)法治教育:辦理有關增進原住民法律常識及權益保障等活動。

四、申請程序如下:
  (一)各申請補助之單位應依前項辦理項目及內容,研提活動實施計畫
        書,並於活動開始前30日函送本府。
  (二)研提之實施計畫應含活動依據、目的、實施對象、預計參加人數
        、內容、辦理方式、日期、時間、地點、預期效益及經費概算明
        細表等項目,並應檢附申請臺北縣政府補助款聲明書。

五、審查作業規定如下:
  (一)審查時間:本府收到申請補助單位活動實施計畫書之日起 7日內
        ,函復其初審意見;每月 5日、25日辦理複審作業,遇假日者順
        延1天。
  (二)審查單位為本府原住民行政局。
  (三)審查原則如下:
        1.實施計畫書之可行性。
        2.經費概算明細表配置之妥適性(含經費自籌情形)。
        3.申請補助單位以往辦理活動之績效。
        4.原住民受益程度。
        5.結合社會資源配合活動之情形。

六、補助原則如下:
  (一)申請補助之單位以每一申請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為限,全年度
        累計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4萬元整,惟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
        利相關活動,全年度累計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20萬元整。
  (二)依據臺北縣原住民族團體績效考評暨獎勵實施要點第 7點第 4款
        、第5款規定,連續2年評列丙等、丁等之原住民族團體,自下一
        年度起按比例酌減其全年可申請補助款累計額度。

七、受補助單位經費核銷方式:
  (一)立案之人民團體:審查核定同意補助後,即請受補助單位製據並
        檢附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送本府原住民行政局辦理撥款事宜
        ,並於活動執行完成後 1個月內,檢齊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成果報
        告報本府原住民行政局核備;有關活動支出原始憑證自行妥善保
        存10年以上,俾憑審計機關查核。
  (二)受補助單位活動於12月底始完成者,報本府原住民行政局核銷作
        業最遲應於次年 1月10日前完成,無法如期結案者,如再提出申
        請,將不予受理。

八、其他規定事項如下:
  (一)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尚未結案者如再提出申請,不予受理。
  (二)申請案應切實依照研提之實施計畫執行,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
        舉辦時,應函報本府原住民行政局核備,並將已補助之經費退回
        。
  (三)接受補助單位辦理活動,應積極加強宣導,並於各項宣導資料之
        適當處置明「臺北縣政府補助」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