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新店市原住民專案出租住宅管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為辦理新店市原住民專案出租住宅(以下簡稱新店原住民出租住宅)
    ,管理維護及出租方式,特訂定本要點。

二、新店原住民出租住宅之管理單位為臺北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其職責
    如下:
  (一)租金之計算收取與解繳縣庫。
  (二)維護費用之預算編列與運用。
  (三)出租方式與承租資格審核。
  (四)住宅之安寧與環境整潔之維護。
  (五)住戶通訊冊之建立更新與編印。為管理維護住宅之需要,由管理
        單位派駐人員辦理之。

三、為提昇管理績效,促進社區自治,由全體承租戶於每年定期召開住戶
    大會,並推選 5名住戶代表組成管理委員會。其委員任期 3年,任務
    為協助管理單位執行租金之收取、環境維護與住戶服務事項。

四、新店原住民出租住宅之管理維護費用由管理單位每年編列預算支應,
    其用途如下:
  (一)公用設備及公用設施之檢修費用。
  (二)其他管理維護必要費用。

五、原住民出租住宅承租資格:
    原住民年滿20歲,已婚,設籍於台北縣,且無自有住宅,符合行政院
    頒該年度「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之低收
    入戶為優先,其次為本縣一般家境清寒之原住民。

六、新店原住民出租住宅之出租由管理單位定期公告受理審核;若申請戶
    超過騰空戶數,以公開抽籤方式辦理之。

七、經審查核可承租者,自核可之通知到達日起 1個月內辦理訂約及法院
    公證;其承租期限須於租約訂妥日起 1個月內完成承租,逾時視為棄
    權。

八、租期以 3年為 1期,於續約前繳清前次租賃之房租,且無重大違規情
    節者將可辦理續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