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九條第一
項規定,補助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原住民合作社之營運發展經費
,以建全其經營並增進本縣原住民族工作及就業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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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要點向本府申請補助之原住民合作社,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社址位於本縣經本府依合作社法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准為成立登
記,且於申請補助時其原住民社員超過該合作社社員總人數百分
之八十以上者。
(二)其成立滿一年以上且經依「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
、「臺北縣政府原住民族廠商考評暨獎勵實施要點」予以考核,
其申請之前年度考核成績評定為乙等以上者。
為鼓勵並落實輔導原住民成立合作社,申請補助者,於申請時,其准
為成立登記尚未滿一年者,不受前項(二)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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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其項目、標準及條件,依下列之規定:
(一)房租、水電及通訊費:補助期限最長為一年。前六個月,每月最
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後六個月,每月最高補助新臺
幣一萬元。
(二)基本機具設備:自准為成立登記起一年內購置與業務相關之設備
支出,最高補助十五萬元。
(三)業務或技術研習:每年累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其同一年度之前項各類補助之合計以二十萬元
為限。
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以未申請其他機關核准為補助者為限。違反者
,本府除得追繳原支付之補助外,並取消其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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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作社申請經費補助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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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 助 項 目│檢 具 之 文 件│
├──────────┼─────────────────┤
│房租、水電及通訊補助│1.申請書一份 │
│費 │2.章程影本一份 │
│ │3.業務企劃書一份 │
│ │4.社員名冊影本一份 │
│ │5.合作社登記證影本一份 │
│ │6.合作社營業登記證影本一份 │
│ │7.房屋租賃契約影本一份 │
├──────────┼─────────────────┤
│購置基本設備費 │1.同前項一-六項 │
│ │2.理監事會議紀錄3購置機具設備計畫│
│ │ 需求表 │
├──────────┼─────────────────┤
│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補│1.同前項一-六項 │
│助 │2.研習計畫 │
│ │3.經費需求概算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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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於辦理採購業務後十日內或活動開始前十四日
內檢具文件函送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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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審查作業規定:
(一)審查時間:本府收到申請補助單位申請案件之日起十日內,函復
其審查結果。
(二)審查單位:本府原住民行政局。
(三)審查原則:
1.實施計畫書之可行性。
2.經費概算明細表配置之妥適性(含經費自籌情形)。
3.申請補助單位歷年來辦理活動績效。
4.原住民受益程度。
5.結合社會資源配合活動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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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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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附則:
(一)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之實施計畫應含活動依據、目的、實施對象
、預計參加人數、內容、辦理方式、日期、時間、地點、預期效
益及經費概算明細表等項目。
(二)核准之補助案,如有計畫變更、重複補助或因故無法經營情形者
,應函知本府辦理重新核辦;重複補助者,應將款項繳回,由本
府書面通知限期繳回,逾期未繳回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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