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原住民
之福祉,補助其建購自有住宅及修建住宅及設備,以改善原住民居住
環境,提昇其生活品質,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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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須為設籍本市,年滿二十歲之原住民且為第一次購屋之原
住民,申請人須為房屋所有權人。
(二)購置住宅滿一年以上未滿五年(以申請截止日三月三十一日往前
推算),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不含輔助購屋貸款)
,若購買中古屋而屋齡屆十年以上當年度同時申請修繕補助,只
可擇一補助。
(三)申請人經查其另有房屋坐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
計算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或原自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而無
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用住宅。
(四)若五年內申請人購置二間以上房舍,以申請第一間房舍為準。
(五)申請人配偶、與申請人或配偶同戶之直系血親均未曾接受政府購
屋補助者,本補助每戶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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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核標準如下:
(一)土地登記謄本:
1.地目:建地。
2.登記日期:一年以上未滿五年。
(二)建物登記謄本:
1.登記原因:買賣(拍賣)、興建(第一次登記)。
2.建物登記:與門牌相同。
3.用途登記:須為住、農舍或含住字樣。
4.建材:鋼筋水泥、專造。
5.樓層:與登記實際樓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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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金額及名額如下:
(一)補助名額係為經審查合格之申請戶總數。
(二)補助金額係當年度相關經費除以前項申請戶總數之商數。
(三)前款補助,最高每戶補助以十二萬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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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一)及切結書(如附件二)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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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檢具相關證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
公所提出申請。
(二)區公所於受理申請後應即透過戶政及地政連線系統列印申請戶戶
籍資料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並當場審查申請資格,審查通過者
即編造初審合格名冊連同申請書件於四月十五日前報市府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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