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原住民族團體績效考評及獎勵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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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原住
    民族團體之組織,強化其服務功能,促進其積極參與公共事務與社會
    公益服務,訂定本要點。

二、考評機關: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考評期間:針對各受考評團體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
    績效。

四、考評對象:經政府許可立案、總會或分會會址設於本市之原住民族團
    體。除本市各區原住民族發展協進會及於考評期間曾接受本府補助款
    之立案團體必須受本府考評外,其餘團體亦可逕行檢送考評資料參與
    評選。

五、考評方法:
  (一)考評標的之取得:由本府就各受考評團體申辦活動之性質逕行分
        別考評項目,並從所陳報之成果報告中進行考評。
  (二)考評方式:由本府業務相關機關及各領域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
        員會」,就考評項目分別進行評鑑並評列等第;本項考評除就書
        面資料審查外,並得實地查證受考評之團體。

六、考評項目:
  (一)社會服務:致力於推廣參與志願服務、保障原住民族老人、婦女
        、兒童及青少年權益、提昇法律及衛生保健常識等社會公益事務
        ,有具體績效者。
  (二)文化傳承:舉辦各項原住民族傳統祭儀、族群交流、部落尋根等
        文化活動,積極恢復及發揚各族群文化,受社會各界肯定及好評
        者。
  (三)民族教育:落實傳承原住民族語言文化、推展民族教育及培育體
        育人才有卓越績效者。
  (四)社會教育:凡辦理非屬民族教育範疇之電腦教育、幹部研習、職
        業教育、技藝訓練等,提供原住民或團體與現代社會接軌之教育
        成效卓著者。
    若跨列二個以上之考評項目,每一項目經評審確定後,本局得逕以績
    效較佳之項目評列等第。

七、考評等第及獎懲方式
  (一)優等:評分在九十分以上者,由本府擇期公開表揚、頒發獎牌或
        獎狀,並得由業務主管機關優先輔導參與辦理公共事務。
  (二)甲等:評分在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由本府頒發獎牌或獎狀
        。
  (三)乙等:評分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由本府致函嘉勉。
  (四)丙等:評分在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由本府予以輔導改進;
        連續二年評列丙等者,自下一年度(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起申請本府補助款全年度累計額刪減百分之二十。
  (五)丁等:評分未滿六十分者,由本府予以輔導改進;連續二年評列
        丁等者,自下一年度(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起
        申請本府補助款全年度累計額刪減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