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原住民合作社申請補助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原住民
    合作社之營運發展經費,以建全其經營並增進本市原住民族工作及就
    業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申請補助之原住民合作社,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社址設於本市,並經本府依合作社法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准為成
        立登記,且於申請補助時其原住民社員超過該合作社社員總人數
        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二)前年度依合作事業獎勵規則所為之考核,其成績評定為乙等以上
        者。但申請補助時,成立登記尚未滿一年之原住民合作社,不在
        此限。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房租、水電及通訊費:補助期限最長為一年。前六個月,每月最
        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後六個月,每月最高補助一萬
        元。
  (二)基本機具設備:自准為成立登記起一年內購置與業務相關之設備
        支出,最高補助十五萬元。
  (三)業務或技術研習:每年累計最高補助二十萬元。
    前項各類補助,於同一年度合計不得超過二十萬元。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提供不實資料、隱匿或拒絕提供資料。
  (二)已申請並獲得其他機關同性質之補助或給付。
  (三)有第十一點規定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之情形。

五、申請本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房租、水電及通訊費補助:
        申請書、章程影本、業務企劃書、社員名冊影本、合作社登記證
        影本、房屋租賃契約書、當年度水、電及通訊費收據正本。
  (二)基本機具設備補助:
        申請書、章程影本、業務企劃書、社員名冊影本、合作社登記證
        影本、理監事會議紀錄、購置機具設備計畫需求表。
  (三)業務或技術研習補助:
        申請書、章程影本、業務企劃書、社員名冊影本、合作社登記證
        影本、研習計畫、經費需求概算表。
    前項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之實施計畫應含活動依據、目的、實施對象
    、預計參加人數、內容、辦理方式、日期、時間、地點、預期效益及
    經費概算明細表等項目。

六、申請期間:每年九月一日起公告受理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七、審查單位: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
    受理補助申請,應依下列原則審核之,並於申請之日起十四日內函復
    審查結果:
  (一)實施計畫書之可行性。
  (二)經費概算明細表配置之妥適性(含經費自籌情形)。
  (三)歷年來辦理活動之執行、成果效益。
  (四)原住民受益程度。
  (五)結合社會資源配合活動之情形。
  (六)辦理活動計畫內容涉及有獎金及紀念品部分依據「新北市政府補
        助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受補助之原住民合作社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十四天內,檢齊經費支出
    明細表、支出原始憑證及成果報告送本局核備,俾憑審計機關查核。

九、受理審核時,應就申請補助項目函請相關單位查核是否有重複補助事
    宜。
    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如有計畫變更、重複補助
    或因故無法經營情形者,應函知本局重新核辦;重複補助者,應以書
    面通知限期繳回。

十、本局得就補助案之執行、成果效益等事項,請原計畫審查委員或相關
    人員參與評鑑,並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其查核、評鑑結果
    列入未來補助依據。
    依前項考核、評鑑結果,得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依據。

十一、受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原處分,並追回全部
      或一部之補助款,並於二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他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
          情事者。
    (二)執行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者。
    (三)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四)未依所申請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五)未依計畫執行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於通知期限內改善完成者
          。
    (六)計畫成果經查驗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改善完成者。
    (七)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
    (八)違反第四點規定,或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十二、本補助案相關文宣資料及購置之設施、設備,應於適當處標明「新
      北市政府補助」字樣。

十三、本要點應於年度預算額度內辦理,年度預算用罄時,得停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