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管理新北市原住民族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各項設施,有效發揮其使用功能,以提供新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原住民族展演、聚會、教育研習及各項諮詢服務等活
動場所,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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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中心之管理機關為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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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中心之各場地由本市原住民、原住民族團體及本府優先使用,機關
團體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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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中心主要服務項目如下:
(一)提供各項原住民族諮詢服務。
(二)提供原住民族各項研習之場所。
(三)提供原住民族社團開會、聯誼及展演之場所。
(四)提供原住民或團體展示原住民族文物及手工藝品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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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中心開放時間為每星期二至星期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九時三十
分;每星期一、國定假日、選舉日及政府公告之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日
為全面休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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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應依新北市原住民族服務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
準繳交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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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中心管理及場地使用規定如下:
(一)申請使用本中心各場地者,應於使用前十日填具申請表(附件一
),送請本局審查;經本局核准後,應於使用前三日,繳納場地
使用費及保證金,始得使用場地。未按時繳費者,本局得取消其
申請。
(二)申請人因故必須變更活動內容、改期或終止使用場地時,應於原
核准使用日三日前向本局申請更正活動內容、改期或辦理退費,
逾期或未申請者,所繳各項費用不予退還。如遇不可抗力之事由
致不能使用時,申請人得申請延期,或由本局無息退還場地使用
費及保證金。
(三)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後,應歸還使用物品並清掃整理回復原狀,
由本局派員會同申請使用者勘查場地設施及相關器材,檢查認定
無誤,經申請人填妥退還保證金申請書後(附件二),保證金無
息退還;場地設施或相關器材如有毀損,申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或回復原狀,相關費用得由保證金扣除,不足支應時,得追償
之。
(四)使用後三日內應依規定辦理退還保證金。
(五)申請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局得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得
立即停止其使用,其所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均不予退還:
1.違反政府法令者。
2.妨礙公序良俗者。
3.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4.商品販售或其他之商業行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活動。
5.經本局勘驗認其活動可能有損館舍之建築及設備者。
6.易造成場地秩序紊亂及整潔者。
7.曾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
8.辦理婚喪喜慶宴會、宗教佈道法會、政治性活動、政見發表會
等活動。
9.其他經本局認定不宜使用。
(六)申請使用本中心各場地,未經本局核准或同意前,不得在各傳播
媒體或宣傳品上發布本中心名稱及擅自宣稱或刊載本局為協辦單
位;亦不得擅自設置販賣攤位、張貼海報、懸掛旗幟、標語等宣
傳品。
(七)場地之佈置、復原及垃圾清運等工作,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八)未經本局同意,不得以黏、貼、釘等施作方式於場地內之牆面、
地板及既有設備或其他公物上,亦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冷
氣等設備或自行架設各項器材、加裝其他電器設備等。如因此造
成之意外事故或損毀,申請人應自行負擔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九)場地使用期間應自備工作人員並負責活動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
、公共秩序及設施維護、人員意外險及其他可委諸於申請人者,
均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處理。
(十)使用本中心之場地,於使用期間申請人之所有物品均由申請人自
行看顧,本局不負保管之責任。
(十一)本中心各場地均全面禁煙及禁止嚼食檳榔及口香糖。
(十二)依新北市原住民族服務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規定,本府及所
屬機關、學校、里辦公處、已立案之原住民族團體或原住民個
人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經本局審查核准,得免收或收取半數
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惟仍須依本局之申請程序申請使用本中
心之任何場地。
(十三)如有違反本要點及相關規定,本局得停止其申請使用,申請使
用者不得提出異議或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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