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烏來泰雅民族博物館兼職導覽服務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管理機關)為提昇烏來泰雅民
    族博物館(以下簡稱博物館)之專業性與服務品質,訂定本要點。

二、管理機關進用於博物館服務之兼職導覽服務人員,依下列基本資格公
    開甄選:
  (一)年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教育部採計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管理機關得優先進用具博物館相關專業導覽解說證照、工作經驗或外
    國語文能力者。

三、兼職導覽服務人員工作內容,以辦理導覽服務為主,並支援博物館、
    教育推廣、典藏管理、調查研究及其他行政支援與臨時交辦業務。

四、兼職導覽服務人員值勤方式採排班制。
    排班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每周一日為例假日,一日以上為休假日,
    週一為排班起始日,每月定期休館日原則上排定為例假日。上班時間
    為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五時十五分,如遇週六、日或國定假日配
    合閉館時間,下班時間為下午六時十五分;中午休息時段為中午十二
    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每人輪流休息30分鐘為原則。
    兼職導覽服務人員因故無法值勤時,應於至少一日前辦理請假手續。

五、兼職導覽服務人員以「時」計薪,薪資以勞動部所公告每小時基本工
    資為準。
    前項人員具下列專長者,經管理機關審查確認,於次月起調整薪資增
    加每小時基本工資百分之十:
  (一)典藏管理。
  (二)調查研究。
  (三)公證機構認證具外語專長(詳如附件)。
    兼職導覽員經派前往博物館以外地點服務或培訓者,依國內出差旅費
    報支規則補助相關費用。

六、依本要點進用之人員,應本於稱職及盡責之原則,謹慎、勤勉、妥適
    執行導覽業務,併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離工作崗位、言語戲謔或肢體騷擾參訪民眾。
  (二)不服從上級指揮及故意或過失毀損博物館物品。
  (三)以博物館名義參與或經營牟利性之工作。
  (四)向遊客兜售物品或其他影響管理機關聲譽之行為。
    前項人員併應依誠實及信用原則執行業務。

七、管理機關每四個月辦理一次平時考核,每年辦理一次年終考核。考核
    總分為一百分(詳如附表)。當年度年終考核結果八十五分以上者,
    於下年度調整薪資增加每小時基本工資百分之十,此項薪資調整僅限
    該年度有效。
    年終考核結果未滿七十分者,應於收到考核成績二周內,提出書面具
    體改善方案。管理機關應於收到書面具體改善方案三十日內再次辦理
    該員年終考核。逾期未提出書面具體改善方案或再次考核結果仍未滿
    七十分者,應予解聘。
    平時考核由博物館主管、承辦人、策展規劃解說員、研究及文物保存
    維護專業人力及兼職導覽服務人員互推代表二人,以會議方式辦理。
    年終考核需由管理機關首長指派主管一人參加會議。

八、管理機關依據新北市烏來泰雅民族博物館兼職導覽員管理要點及新北
    市烏來泰雅民族博物館計時工讀生管理要點所僱用人員,於本要點施
    行時,依本要點規定繼續僱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