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烏來泰雅民族博物館兼職導覽員管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所有條文

一、為使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所屬烏來泰雅民族
    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導覽業務順利運作、增進教育推廣活動之專
    業能力、提供遊客最佳導覽服務,以發揮最大服務效能,特立本管理
    要點。

二、本館遴用導覽人員之資格及條件如下 :
  (一)年滿十八歲。
  (二)有相關工作經驗,或對於導覽服務、博物館所需之外語文翻譯及
        博物館導覽行政作業有興趣者。
  (三)能配合館方所安排之工作內容且無異議者  。
  (四)需長期(至少六個月以上)工作者。
  (五)具英文、日文相關語文專長或流利者佳。

三、本局經濟建設科為組織輔導與聯繫之主管單位。

四、管理人員由業務承辦之同仁擔任,其負責兼職導覽員工作之調配與訓
    練。
    管理人員負責兼職導覽員之在職訓練、工作督導、值班考核等工作。

五、兼職導覽員中互相推選出一位班長,任期為一年,負責導覽員間之聯
    繫與協調,並配合本局活動需要,支援統整等工作。

六、兼職導覽員採用後以一個月為試用期,通過試用考核,並經本局行政
    程序認定後,方成為本局正式聘用之兼職導覽員。任期以一年為一期
    ;任職期間需參加本館每月平時考核及不定期考核以做為延續聘用關
    係之依據。

七、兼職導覽員分為一般導覽員及行政導覽員。

八、兼職導覽員每日服勤時數須達七小時,若遇特殊狀況主管單位得授權
    管理人員後適時調整。工作時段如下:
  (一)週一至週五及國定假日(每月第一週星期一為休館):上班時間
        為上午九時二十分,下班時間為下午四時五十分。
  (二)週六及週日:上班時間為上午九時二十分,下班時間為下午五時
        五十分。
    前項工作時段中午休息時間為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
    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原則,採輪流休息方式為之。

九、兼職導覽員徵募,原則一年一次,期間評估需再行徵募。

十、新進兼職導覽員必須參加基礎教育訓練課程及其它館方認定必要之教
    育課程,課程期間每小時支薪新臺幣壹佰元。

十一、聘用後第一個月為試用期,試用期間當月服勤天數需達十天以上,
      其中三天以上需為週六、日或例假日,除個人學業、懷孕、重病或
      其他重大事由等因素無法配合者不在此限。

十二、試用期間每小時支薪新臺幣壹佰貳拾元。試用期間本局得依該導覽
      員之考核成績決議該導覽員是否聘用或薪資調整,本局亦得視考核
      狀況延長試用期。

十三、試用期滿經考核通過後,即成為本館正式聘用之兼職導覽員,每小
      時支薪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一般導覽員具語文專長聘(僱)用者,
      每小時支薪新臺幣壹佰陸拾元。其支薪範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至壹
      佰捌拾元,支給標準於任職滿一年後由考核委員依第二十四點規定
      調整。

十四、兼職導覽員工作分配及內容由管理人員或其職務代理人指派,工作
      內容如下:
    (一)預約團體接洽:預約電話接聽、回覆、團體安排。
    (二)定時導覽、團體導覽和不定時之貴賓導覽及相關業務。
    (三)導覽資料庫建置、田野調查、導覽教案及學習單之開發。
    (四)支援館內各項教育推廣活動及其它臨時交辦事項。
    (五)支援觀眾服務及票務工作。
    (六)展場安全及緊急情況處理。
    (七)協助館方各項行政工作。
    (八)按時出席定期導覽業務會議及其他經本局公告召開之會議。出
          席狀況列入平時考核成績。

十五、上下班採指紋辨識機辨識方式為之,遲到者第一個小時不予計薪。

十六、兼職導覽員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將下個月之個人排班時間調查表交予
      管理人員排班。若遇特殊情況以本局要求及核定為準,本局將於每
      月二十五日公布次月之排班表。
      前項兼職導覽員每月排班天數及調班情況均列入考核項目評比,若
      有嚴重影響本館營運者,本局有權予以解聘。

十七、為維持本館正常營運,因故無法執勤時需於三日前申請完成請假手
      續,並主動安排代班或調(換)班事宜。若臨時因重大事故無法執
      勤時,應於當日上午九時以前以電話請假,並協調其他導覽人員代
      班或調(換)班,亦需於事後檢附相關證明予本局;未能確實遵守
      者,以曠職論,曠職達五次者,本局得予以解聘,不得有異議。連
      續請假三個排班日以上者,需於半個月前請假並安排代班事宜。

十八、忘刷卡指紋辨識上下班者,需填寫「員工忘刷卡申請單」親自交由
      管理人員在申請單上蓋章存查證明;若無依規定辦理或當月忘刷卡
      指紋辨識超過一次以上者,則視為曠職,曠職時段並不予支薪。

十九、導覽時應著本局指定之制服並配掛識別證,隨時面帶笑容,保持親
      切之服務態度。

二十、導覽的內容及方式以本局期望及提供的資料為基準。

二十一、聘用期間需參加本局辦理之各項導覽培訓課程,其中應包含無障
        礙服務教育訓練課程。

二十二、在聘用期間,應受本局工作上之指派調遣,並遵本局關於導覽業
        務之規定,如因工作不力或違反有關規定,經本局進行評估後,
        得決定是否解除聘用關係,導覽員不得提出異議。
        導覽員如因故須於聘用期間先行離職時,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完成交接相關作業後,始得辦理離職手續。

二十三、為豐富導覽內容,鼓勵導覽人員發展個人特色,開發具前瞻性、
        教育性之教案,所提出之教案列為來年本館延續聘用關係之依據
        。

二十四、考核委員由本局主管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士二至三名組成,考核項
        目及標準如下:
      (一)考核總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中「出缺勤狀況及服裝儀
            容」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五分,「團隊參與」占總成績百分
            之二十分、「工作態度及導覽狀況」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分
            及「其他考核項目」占成績十五分。
      (二)總成績九十分(含)以上者為特優;八十分以上(含)者為
            合格;未達八十分者為不合格並予以先行警告乙次,經警告
            達三次者,本局得不予續任。
        前項成績評比為特優者或不合格者,經本局決議後,得分別酌予
        調整薪資。每次薪資調整標準依考核委員認定之,並以每小時新
        臺幣壹佰捌拾元為上限。為達公平、公正、公開的考核過程,會
        將考核記錄表公告,請解說導覽人員自行參閱,不服考核結果,
        於結果公布後三十日內,得向本局人事管理員申訴。

二十五、參加本局辦理之各項導覽培訓課程,得支薪,但需向館方繳交報
        告,若未依規定繳交報告者,上課時段不予支薪。

二十六、得參與本局辦理之培訓課程及各項活動。

二十七、受贈本局之出版刊物。

二十八、兼職導覽員不得擅以本局名義參加或辦理館外活動及其他營利性
        工作、未經許可對外發言,違反規定者,經查屬實,得視情節輕
        重予以撤職,甚或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十九、擅自燒錄、影印或複製本局之相關文件者,將依智慧財產權法規
        定申請索賠,嚴重者予以解雇。

三十、兼職導覽員若於執勤時間行為違反本局相關規定並損及館方形象者
      ,並經查屬實,本局得依本規定資遣。

三十一、奉派公出者,均需填寫公出簿,並於三天內送交公出紀錄。
        如有特殊情形,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