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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北市原住民創業及所營事業信
    用保證融資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審查作業,特設新北市政府辦理
    原住民創業及所營事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本貸款申請案件之貸款人資格、財務結構、營業情況及產業前景
        之審查事項。
  (二)其他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

三、本會設置審查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
    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局副局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一人。
  (二)本府經濟發展局一人。
  (三)財團法人信用保證基金代表一人。
  (四)專家學者三人。
  (五)承貸銀行一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聘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
    為止。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派)。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
    務。

六、本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不定期召開。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一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
    議行之。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財政局、經濟發展局與承貸銀行代表兼
    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會會議得視業務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派員列席。

八、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不得參與審查:
  (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貸款人之任何職位或解任未滿一年。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貸款人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
        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
        以內之旁系血親關係。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貸款人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
        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之
        關係。
  (四)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形。
    前項應迴避而未迴避者,主席得令其迴避。

九、本會委員、會議出席人員及相關承辦人員,對於因審查過程得知之資
    訊,應予保密。

十、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