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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保障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公務人員之生命
    、身體及安全,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本
    局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公務人員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之
    本局人員。

三、本小組之任務主要為策劃並處理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
    事項。

四、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規劃並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
  (二)督導辦理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檢視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作成年度書面報告,公布周知
        。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局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局人員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造。
  (九)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五、本小組由局長指定人員擔任召集人,並由秘書室主任、兼任人事管理
    員、會計員及協辦政風人員共同組成。

六、本小組視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
    各科(室)主管及有關人員列席。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等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