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採購原住民廠商所提供之產品與
服務及進用原住民,以扶持原住民事業及促進原住民就業機會,提升
原住民族社會經濟地位,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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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本府與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烏來區之各級機
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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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原住民廠商為依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申請及核發
作業要點第六點核發證明書之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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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每年三月底前彙整各機關前年度採購原住民廠商
所提供產品與服務之項目、金額及統計進用原住民比例,並辦理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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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採購原住民廠商所提供產品與服務之受評機關分類方式及獎勵
標準如下:
(一)各機關分為四類組進行評比:
1.甲類(本府業務機關):本府民政局、教育局、農業局、城
鄉發展局、社會局、地政局、勞工局、交通局、警察局、消
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觀光旅遊局、經濟發
展局、工務局、水利局、客家事務局及捷運工程局。
2.乙類(本府幕僚機關):本府財政局、秘書處、新聞局、法
制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人事處、主計處及政風處。
3.丙類: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本市烏來區之各
機關。
4.丁類:本市各級學校。
(二)獎勵標準:甲、丙類採購總額達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以
上者,各取前三名;乙、丁類採購總額達十萬元以上者,各取
前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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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進用原住民之獎勵標準:
(一)各機關分為二類組進行評比:
1.甲類:本府所屬各機關。
2.乙類:本市烏來區之各機關。
(二)獎勵標準:依各機關前年度原住民員工占總員額百分比及原住
民員工平均工作年資之乘積為評比值,甲、乙類各取前三名。
前項第二款之評比值相同者,以進用人數多者為優先;進用人數相同
時,以原住民員工平均工作年資長者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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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本要點第五點及前點評比為前三名者給予敘獎(如附表)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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