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原住民族發展協進會績效考評暨獎勵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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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原
    住民族發展協進會之組織,強化其服務功能,促進其積極參與公共事
    務與社會公益服務,訂定本要點。

二、考評機關: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考評期間:針對各受考評團體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
    績效。

四、考評對象:經政府許可立案之本市各區原住民族發展協進會。

五、考評方法:
    (一)考評標的之取得:由本府就各受考評團體申辦活動之性質逕行
          分別考評項目,並從所陳報之成果報告中進行考評。
    (二)考評方式:由本府業務相關機關及各領域專家學者組成「評審
          委員會」,就考評項目分別進行評鑑並評列等第;本項考評除
          就書面資料審查外,並得實地查證受考評之團體。

六、考評項目:
    (一)會務運作:
          1.定期召開理事、監事會議及財務處理情形。
          2.協進會年度活動計劃執行(包含活動成果報告、經費運用情
            形及其他資料)。
    (二)社會服務:致力於推廣參與志願服務、保障原住民族老人、婦
          女、兒童及青少年權益、提昇法律及衛生保健常識等社會公益
          事務,有具體績效者。
    (三)文化傳承:舉辦各項原住民族傳統祭儀、族群交流、部落尋根
          等文化活動,積極恢復及發揚各族群文化,受社會各界肯定及
          好評者。
    (四)民族教育:落實傳承原住民族語言文化、推展民族教育及培育
          體育人才有卓越績效者。
    (五)社會教育:凡辦理非屬民族教育範疇之電腦教育、幹部研習、
          職業教育、技藝訓練等,提供原住民或團體與現代社會接軌之
          教育成效卓著者。

七、考評等第及獎勵方式:
    (一)特優:評分九十分以上者,頒給獎金二萬四千元及獎狀一幀。
    (二)優等:評分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頒給獎金一萬八千元及
          獎狀一幀。
    (三)甲等:評分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頒給獎金一萬二千元及
          獎狀乙一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