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調解委員因公傷亡慰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05日

所有條文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慰助因公傷亡之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
  以下簡稱調解委員〉,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所稱因公傷亡,係指進行調解、參加政府舉辦與調解業務有
  關之會議、活動時及往返途中,致生傷害、殘障或死亡而言。

  調解委員因公死亡時,發給慰撫金新台幣五十萬元。

  調解委員因公殘障時,依左列標準發給慰問金:
  一、極重度  新台幣三十萬元。
  二、重  度  新台幣二十萬元。
  三、中  度  新台幣十萬元。
  四、輕  度  新台幣五萬元。
  第一款至第四款殘障等級依本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認定。

  調解委員因公傷病住院時,致贈慰問禮品。

  申請死亡慰撫金應於死亡次日起、殘障慰問金於取得殘障手冊之次日起
  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連同有關證件資料,由區公所報請本府
  審查屬實後發給。

  殘障慰問金由殘障者本人具領。第三條之死亡慰撫金由其遺屬具領,其
  順序比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殘障慰問金、死亡慰撫金之申請人如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得者
  ,應予追繳。涉及刑責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殘障慰問金、死亡慰撫金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本自治條例有關申請書表格式,由本府訂之。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