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里幹事服務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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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里幹事之配置由區長視各里戶數、面積、交通狀況、業務繁簡、統籌
  調配。
二、為使事權統一及靈活運用,里幹事由區公所民政課長承區長之命令指
  揮監督之,在執行其他課室業務時受相關課長之指導,並受配屬里長之
  督導,辦理一切公務。
三、里幹事之考勤,由區公所依實際情況擬定要項,報請市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備查後實施。
貳、辦公方式
四、各區公所得設聯合辦公處,集中里幹事聯合辦公。
五、里幹事除辦理所屬里業務外,區長得統籌指揮辦理上級交辦、臨時、
  重大緊急業務事項暨區長指定之業務,里幹事不得拒絕。
六、里幹事赴里服勤時,應填明外出地點、事由、往返時間,經民政課長
  核准後始得外出,民政課長應負督導查核之責。
參、服務要項
七、里幹事服務事項如左:
  〈一〉推行政令、反映民意。
  〈二〉推行里育樂活動。
  〈三〉辦理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及其他建設事項。
  〈四〉代繕里民各種申請書表及辦理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五〉分送役政通知單、徵集令及辦理役男身家調查及兵役資料之查報
    。
  〈六〉辦理里鄰例行會議,並詳作紀錄,以便查考。
  〈七〉協辦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
  〈八〉輔導里民申報綜合所得稅。
  〈九〉各種災害救助案件之受理與勘查工作。
  〈十〉協助辦理里內零星工程暨採購事項。
  (十一)里民會堂暨里辦公處清潔及維護庶務工作。
  (十二)里長交辦事項。
  (十三)區公所交辦事項
    前項第十三款所稱交辦事項,係指直屬指揮系統各級主官(管)交付
  案件,在區公所指揮系統依序為區長、秘書、民政課長。
八、里幹事每年最少應全面訪問轄內住戶乙次,深入瞭解住民疾苦及需求
  ,如有特殊善行、惡行及貧病困苦,應作成訪問調查表陳報主管課長。
  主管課長應行複查並處理,以落實為民服務意義。
九、區公所各單位需由里幹事服務事項,應先會交民政課辦理,民政課不
  得無故拒絕。
十、區公所每月至少舉行里幹事工作會報二次。
十一、會報程序如左:
    〈一〉宣導政令及上級長官指示。
    〈二〉上次會報指示事項執行情形。
    〈三〉工作檢討。
    〈四〉疑難問題之解答處理或協調。
    〈五〉工作提示及結論。
十二、里幹事應與里長保持良好聯繫,做好為民服務工作。
肆、文書作業
十三、里幹事應熟悉相關法令及文書處理,以輔助訪問與服務里民重點工
    作之不足。
十四、里辦公處應置左列設備及資料
    〈一〉辦公桌椅、公文櫃、記事板、電話。
    〈二〉必備簿冊:
          1.工作綜合紀錄簿。
          2.收發文簿。
          3.財產登記簿。
          4.里經費收支簿及相關憑證。
    〈三〉必備資料:
          1.里行政區域平面圖。
          2.里沿革概況。
          3.里內公共設施概況。
          4.里鄰長名冊。
          5.戶長名冊。
          6.低收入戶名冊。
          7.原住民名冊。
          8.寺廟、教會、神壇負責人名冊。
          9.機關學校首長、各級民意代表、社團負責人名冊。
         10.各類義工暨地方熱心人士名冊。
         11.社區發展協會理監事名冊。
         12.民防團里分團編組名冊。
         13.里內街道巷弄分布概況圖。
         14.歷任里長、里幹事職期名冊。
         15.建立身心障礙市民名冊。
         16.早起會及其他社團名冊。
         17.其他里業務有關資料。
伍、查報事項
十五、為加強本市里幹事服勤績效,擴大為民服務範圍,特規定查報事項
    如左:
    (一)道路、水溝、橋涵、水利工程等公共設施。
    (二)公園、綠地、行道樹、路燈等公共設施。
    (三)堆積建材妨害交通及建築廢棄物、材料清除事項。
    (四)妨害公共安全事項。
    (五)廢棄物、水溝、公廁等清除維護事項。
    (六)戶外自來水漏水改善事項。
    (七)電力、電話、電信設施事項。
    (八)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事項。
    (九)其他改善生活環境事項。
    (十)其他增進民眾福祉有關事項。
      前項各細目如附件一。
十六、里幹事應利用赴里辦公時間隨時隨地查察,應行改善事項立刻處理
    ,因職權無法處理者,填報「里幹事查報事項查報表」(一式三份)
    送區公所逐級核辦。
十七、區公所接獲查報表,先行登記、過濾、判行及列管。區公所應指派
    專人辦理查報案件管考,負責登記、列管及追蹤催查工作。
十八、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接獲區公所轉送查報表後,應視同公文以最
    速件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復知區公所,區公所應將回文送還原查報之
    里幹事認證結案。各里幹事認為有關單位處理未盡事宜,應再次反映
    ,區公所民政課長得向有關單位主管反映。
十九、里幹事所為查報事項,應向里工作會報及里民大會報告,以彰顯里
    辦公處之功能。
二十、區公所催查人員對函轉各有關單位之查報表,已逾兩週未獲答覆者
    ,應予催查。並得將未辦情形告之應辦單位之主官(管)。
二十一、區公所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執行之查報案件統計表(如附件二
      )填造乙份送本府民政局呈報市長。
二十二、各區公所對里幹事查報案件應嚴予督導切實考查,對查報案件具
      有特殊優良事蹟者,應及時報請本府獎勵或公開表揚。對於敷衍塞
      責或應作為未作為者,應予懲處。
二十三、本府民政局得隨時派員督導考核各區公所執行本要點辦理情形,
      如發現有辦理不實或漏查、漏報情事或推諉責任,視情節議處相關
      人員及主管。
二十四、本府每年實施里幹事督導考核一次,督導考核要點另訂之。
二十五、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