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推展戶政志願服務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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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揮「助人最樂,服務最榮」的精神
  ,有效運用熱心服務之社會人力資源,參與戶政服務工作,使戶政工作
  更臻週全,特成立戶政志願服務隊。
二、志願服務隊以協助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戶所),擔任戶
  政業務諮詢、引導、奉茶及其他人力支援等服務。
三、本府推展志願服務隊,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志願服務隊之宣導、推廣、督導、訓練、發聘、獎勵、保險、慰
    問補助事宜等由本府民政局主辦。
  (二)志願服務人員(以上簡稱志工)之招募、管考,由各區戶所辦理
    。
四、志願服務隊以一年為一期,績優或熱心服務者得續聘。
五、志工應徵之資格為年滿二十歲以上未罹患精神病或法定傳染病者,熱
  心於戶政服務工作而確實有時間可至各戶所服務之社會人士。
六、志工應接受本府之職前養成訓練課程,並經試用二個月期滿審查合格
  取得志工任用資格。
七、全體志工均應出席本府民政局舉辦之各種活動暨實務研討會、動靜態
  會報等。
八、服務隊每年至少舉辦一次聯誼活動以增進彼此情誼。九、志工服務時
間分為上下午兩個時段,上午為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自一
  時三十分至五時。每週至少一次服務三小時。
十、志工至各區戶所服務時,應於各戶所設置之簽到簿簽到;如因故須請
  假應按請假手續辦理。
十一、各區志工每月所輪值班表應於前一個月底前送本府核定,輪值時不
    遲到、早退。
十二、志工服務為無給職,但得酌發車馬補助費。
十三、服務隊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志工資格:
    (一)一個月無故缺勤達二次以上者。
    (二)未確實填寫出勤記錄者。
    (三)利用本府或各戶所名義對外從事損及本府形象、名譽之情事者
      。
    (四)利用志工集會或於服勤中從事保險、直銷、仲介、政治或其他
      營利行為者。
十四、凡服務滿一年,表現優良之志工由本府頒發獎品、獎狀,以資鼓勵
    。
十五、有關服務隊之工作守則、保險、獎勵、補助等辦法由本府另訂之。
十六、服務隊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七、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