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道路命名暨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基隆市道路命名和門牌編釘作業一
  致,落實地方自治,提昇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道路包括路、段、街、巷、弄,其區分如左:
  (一)寬度在十四公尺以上非封閉型通道為路;路過長者得區分為段。
  (二)寬度在七公尺以上未滿十四公尺者為街,封閉型之社區道路得不
    設街。
  (三)路街兩旁之通道寬度未滿七公尺者為巷。
  (四)巷之兩旁狹小通道為弄。
  (五)既有之路、段、街、巷、弄除專案核准變更外,不另命名。
三、路街之命名由各區戶政事務所會同區公所辦理,並報請本府核定,但
  跨兩區之道路應互相協調辦理。
四、新建房屋須俟房屋屋頂板勘驗完竣,模板拆除完成後始得編釘門牌。
五、門牌號次之編釘以路街為單位,分段者以段為單位,雙面採奇偶制(
  左邊單號,右邊雙號),單面採順序制。
六、新建房屋(含農舍)應憑主管機關建造執照核定之戶數編釘門牌,並
  以一戶一號為原則受理(同一住戶房屋之側門、後門不重複編釘,且以
  正門面向為準)。其附屬之倉庫、車庫等不另予編釘門牌。
七、機關、學校、工廠和廟宇之門牌釘於臨街之正門,範圍內其他房屋不
  另編釘門牌。
八、有人居住之違章建築未處理前暫編為鄰近房屋門牌之附號,二樓以上
  門牌編釘應有各自獨立出入樓梯。
九、路、街兩旁之空地,應預留門牌號次,俟建築完成後,依順序補編預
  留門牌號數。
十、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現住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編釘門牌號次,
  並得請領門牌證明書但應繳納工本費(門牌每面肆拾元、門牌證明每張
  貳拾元)。
十一、新編、改編或整編門牌號,戶政事務所應按月列冊報由本府民政局
    戶政課訂製門牌,並於三個月內派員至住戶釘掛,在未釘掛前,應印
    製紙質臨時門牌張貼。
十二、民眾申請編釘門牌之號碼如四、四四等門牌號碼得抽空不編,已編
    釘之門牌號,如房屋所有權人申請變更,得由戶政事務所逕行認定。
十三、門牌附號之書寫方式:一樓門牌之附號(O之O號),二樓以上之
    門牌(O號O樓),二樓以上門牌之附號(O號O樓之O);地下層
    單一號碼者為(地下O層),二個以上(地下O層之O)。
十四、建物申請增編門牌變更戶數,申請人應檢附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核核
    可證明(於平面圖上蓋核准戳記),並施工完竣足以供人居住,始得
    申請增編門牌。
十五、違章建築房屋,不得申請增編門牌。
十六、將已連續編釘門牌號數之兩間(棟)以上房屋改為一戶使用者,該
    後列號數,改為「門牌保留」。
十七、因道路拓寬、擴建、違章拆除與實際狀況不符或更改路街巷弄名稱
    或附號過多,造成門牌紊亂,須加以整編之地區,戶政事務所應與區
    公所協調,列入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配合辦理。
十八、整編門牌應先協調當地居民意見後,再將整編門牌計畫會同區公所
    暨邀請地方民意代表、里長、社區管理委員會協商後報本府核定。
十九、為避免入出境資料傳送錯誤,凡轄內街道名稱或門牌號碼有異動(
    變更或新增)時,戶政事務所應即將異動情形逕送警政署資訊室辦理
    更新,如無異動,亦應於每月底送空白表。
二十、戶政事務所整編門牌後簿證改註與通報:
    (一)將整編之街路門牌輸入電腦暫存檔案,列印核對無誤後再執行
      戶籍轉檔及通報作業,惟遇有公職選舉,行政區域調整生效日期應
      訂於選舉日前四個月生效。
    (二)整編生效後列印「新舊門牌號次對照表」函送各有關機關如郵
      局、電信局、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稅捐處、監理站、衛生所、
      地政事務所、區公所、分駐(派)出所等供改註有關住戶住址。
    (三)戶政事務所應於一個月內排定日期派員分赴各鄰或各住戶改註
      戶口名簿、身分證,並應預先通知住戶。
    (四)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改註,應於住遷註記欄現用行之次行
      加蓋整編戳記。
二十一、本府將不定期派員督導各戶政事務所執行作業情形,協助解決問
      題。
二十二、各戶政事務所對道路命名、門牌編釘、整編工作應注意時效與進
      度之控管,定期舉行相關業務講習,溝通觀念、統一作法,使工作
      順利如期完成,並派員實地巡查門牌編釘有無缺漏,釘貼是否妥當
      、美觀、紮實。
二十三、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