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本規則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中央對臺
    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訂定。
二、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對基隆市議會議決案以外
    之市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審議程序,依本規則規定辦理(如附
    流程圖)。
三、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依本規則受理市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
    依「基隆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所列掌理事項辦理。
四、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審議市議員所提之地方建設建議事項,各承辦
    機關、單位應本透明、公平、公開及客觀原則,考量實際需要,擬妥
    預算金額及開支科目依預算執行程序,簽會主(會)計單位審核,並
    奉市長或市長授權人員核定後辦理。
五、對市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相關經費之支用,以本府暨所屬各
    機關年度內預算執行為限,但不含動支相關預備金、基金(含特種基
    金)預算及準備金。
六、對於市議員所提之地方建設建議事項,不得以定額分配或以墊付方式
    處理。所受理建議事項,不包括對私人經費之補(捐)助或其舉辦活
    動之贊助。其個別項目,如涉及財物或工程之採購,均應依政府採購
    法之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工程預算應依本府統一單價編列)。
七、本府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辦理市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應予登
    記列管,並按季將辦理情形,依附件表格格式填送本府(主計室)彙
    報行政院主計處。
八、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