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防治傳染病疫情擴散,維護本市殯葬管理所同仁及蒞館來賓、治喪
家屬之健康,特制訂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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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所稱之傳染病,為「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
之第一類傳染病、同項第四款之「指定傳染病」及同項第五款所稱之
「新感染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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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市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該所)於接獲衛生單位或醫療單位通報有
符合本計畫第二條規定之遺體時,確定火化時間後,於遺體送達前,
工作人員即應穿戴防護隔離護具並備妥消毒藥水於現場待命;接屍人
員於接屍過程中,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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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傳染病死亡遺體接運防護措施
(一)接屍車上應隨時備具防護隔離護具及消毒水。
(二)接屍人員於出發接屍前,即應穿戴防護隔離護具,並應備妥消毒
藥水。未穿戴防護隔離護具並經確認者,不得接屍。
(三)到達接運地點後,由衛生單位或醫院指引,將需用品及消毒藥水
送達遺體停放位置。如尚未入殮者,應將遺體以雙層屍袋包覆,
並於每層屍袋外噴灑消毒藥水進行消毒工作,方得運上該所接屍
車接運至火化場,遺體接運人員並應通報火化場人員出發時間及
預定抵達時間。
(四)遺體接運並進入至火化場後,火化場安全防護人員應立即於載運
遺體之車輛內外及屍袋外表噴灑消毒水進行消毒工作。
(五)接屍人員原穿戴之防護隔離護具,應立即脫除裝備與廢棄物置入
感染性廢棄物袋內,併同送入焚化爐焚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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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火化傳染病死亡遺體防護措施
(一)火化場內應隨時備具防護隔離護具及消毒水。
(二)火化場工作人員於遺體抵達前,即應穿戴防護隔離護具,並應備
妥消毒藥水。未穿戴防護隔離護具並經確認前,不得進入火化工
作場所。
(三)因傳染病死亡之遺體,應以備具廢氣處理設施之火化爐具火化之
。
(四)火化工作進行時,火化場安全防護人員應立即於遺體經過路徑及
週邊環境進行消毒工作。
(五)家屬於火化工作進行時,該所應提供消毒藥水供其清洗及使用。
(六)俟家屬領回骨灰離場後,火化場安全防護人員應立即進行全場全
面消毒作業,並測量同仁體溫;如發現疑似症狀,立即送醫。
(七)火化場工作人員原穿戴之防護隔離護具,應立即脫除裝備與廢棄
物置入感染性廢棄物袋內,併同送入焚化爐焚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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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對於接運或火化之遺體,死亡證明書所登載之死亡原因雖非傳染病,
遺體接運人員與火化場工作人員如有疑慮,仍得依據上述防護程序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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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殯葬管理所接獲醫療單位或衛生單位通報後,處理流程如下:
(一)檢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全:
1.死亡證明書:死亡原因須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
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
2.衛生局開立之「法定及新興傳染病個案通報單」。
上述文件得先行傳真至該所,並於預定火化時間一小時前,將正
本送達該所核發火化許可證。
(二)該所於接獲醫療單位或衛生單位通報,並收到前款文件傳真後,
應立即與醫療單位及衛生單位磋商火化時間及接運遺體時間。非
於議定時間,為避免疫情擴散,遺體不得先行運送至該所。但遺
體現置處所無冰存設施或隔離設施者,經與該所聯繫,且該所冰
存櫃尚有空位者,應將遺體先行送至該所冰存。惟若該所亦無空
位時,應請衛生單位聯繫其他尚有冰存櫃空位或隔離措施之醫療
單位協助冰存或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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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於衛生單位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公告疫情期間,為避免滿爐致無法火化
臨時因傳染病死亡遺體,於該期間內,該所備具廢氣處理設施之火化
爐,管制使用不得插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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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於疫情公告期間,死亡證明書之死亡原因雖非公告之傳染病,惟死亡
症狀有類似傳染病症狀者,衛生單位應勸導家屬同意於24小時內火化
遺體。家屬同意於24小時內火化遺體,並由衛生單位開具勸導火化同
意文件者,免收火化規費並提供免費納骨塔位乙位。惟塔位限於地下
室依順序置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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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單位分工
(一)衛生局、所:督辦各醫療單位做好感染預防措施,並教導相關機
關使用防護用具裝備之注意事項與清潔方法。接獲因傳染病死亡
通報時,應備具相關文件立即通知本市殯葬管理所。並與民政局
共同負責溝通協調工作。
(二)醫療單位:通報衛生局採收檢體、執行遺體及動線消毒,感染性
醫療廢棄物之處理。
(三)民政局:督辦火化事宜,並與衛生局共同負責溝通協調工作。
(四)環境保護局:負責環境消毒工作。(消毒動線及範圍包含:遺體
接運至車輛過程、遺體運送經過之路線、遺體載送車輛及火化場
。)
(五)警察局:負責遺體運送所經路段之交通疏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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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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