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輔導神壇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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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神壇正常發展,健全宗教活動,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神壇,指供奉神祇,供公眾膜拜而未具寺廟登記要件之場
    所。

三、各區公所應每年訪查轄內神壇一次,並造冊函報本府。如有異動時亦
    同。訪查事項如下(如附表一):
  (一)名稱。
  (二)宗教別。
  (三)供奉神祇。
  (四)祭典(法會)日期。
  (五)活動項目。
  (六)坐落地段、地號、地址及不動產(建物、土地)所有權人姓名。
  (七)成員人數。
  (八)設置神將團情形(八家將、大鼓陣、武轎班、醒獅隊、金龍陣等
        )及參與人數。
  (九)成立年、月、日。
  (十)負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電話。
  (十一)經費來源
  (十二)支出情形
  (十三)帳目公告情形
  (十四)訪查結論

四、本府得視需要邀請轄內神壇負責人舉行研習會或座談會。

五、神壇得依其宗教派別加入所屬宗教團體會員,並接受其所屬宗教團體
    之規範與輔導。

六、神壇膜拜儀式及活動應公開為之,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假託神意詐取財物,供奉淫神邪祀,妖言惑眾或其他犯罪行為或
        違反公序良俗。
  (二)藉符咒邪術或其他不當方法供給藥物。
  (三)無合格醫師執業資格者從事醫療行為。
  (四)連續使用擴音設備妨害他人生活安寧。
  (五)製造噪音妨害他人生活安寧。
  (六)未經許可佔用道路騎樓人行道,妨害交通。
  (七)燃燒紙錢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影響附近居民。
  (八)違規變更建築物使用用途或搭蓋違建。
  (九)行為不檢有妨害風化風俗或性自主行為。
  (十)違反消防法及相關規定。
  (十一)吸收容留在校學生或中輟生從事不法犯行。
  (十二)於學校上課時間,收容國民義務教育對象參與宗教活動之行為
          。但報經教育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三)違反稅法相關法令規定。
  (十四)其他違反法令行為。

七、本要點之本府主管單位為民政處,協辦單位(機關)為本府都發處、
    教育處、社會處、地政處、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消防局、
    稅務局及區公所等。

八、神壇經檢舉涉有違反法令行為,由區公所辦理訪查必要時會同轄區員
    警查訪並填報神壇違規行為訪查表(如附表二)傳真、函報本府民政
    處依各違規事項分工表(如附表三),分別由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單
    位依法令處理,必要時由民政處邀集各相關單位(機關)研商處理。

九、神壇之供奉神祇、膜拜儀式及活動事項,應懸掛於明顯之處。

十、神壇設置獻金箱供捐獻金錢、財物者,其財產收支情形,應按年公告
    週知。

十一、神壇應視其財力興辦公益慈善及教化事業,成績優良者由本府予以
      獎勵之。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三、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