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所有條文

  辦法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明定法源依據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產
  業發展處。
〔立法理由〕
明定主管機關

  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應按下列各款零售物品分類分區劃定攤(
  鋪)位營業:
  一、蔬菜類:各種蔬菜。
  二、青果類:各種青果。
  三、獸肉類:豬、牛、羊等獸肉、內臟及其加工品。
  四、漁產類:各種魚蝦、水產類及其加工品。
  五、家禽類:雞、鴨、鵝等家禽類及其加工品。
  六、糧食類:米、豆、麵粉及雜糧。
  七、花卉類:各種花卉。
  八、雜貨類:各種日用雜貨及食品之加工品。
  九、百貨類:各種日用百貨。
  十、飲食類:各種餐飲。
  十一、其他經本府核准得進入市場營業者。
  本府得視各市場經營特性,個別規範營業種類。
〔立法理由〕
明定市場營業項目及用途。

  市場攤(鋪)位設置之深度與寬度,應依市場面積及空間特性規劃。
  攤位應設置招牌及編列攤號,其左右不得超過攤檯寬度。
  攤(鋪)位其他營業器具或設備之擺設,不得妨礙市場整體觀瞻與公共
  安全。
〔立法理由〕
明定攤(鋪)位應依市場面積、空間之特性規劃及營業器具或設備擺設之
限制。

  公有市場應依下列各項情形保留攤(鋪)位,優先提供身心障礙者申請
  。
  一、新設市場時,每一新建市場保留百分之二攤(鋪)位,優先提供身
      心障礙者申請。市場攤(鋪)總數按比例未達保留標準者,以一攤
      (鋪)位計。未達整數部分,以四捨五入計算。
  二、已開業市場尚有空攤者,保留由身心障礙者優先承租,其保留比率
      比照新設市場辦理。。
  三、已開業市場而無空攤者,俟有空攤騰出時再保留予身心障礙者優先
      承租。
  保留空攤之資訊經公開一個月後,如無身心障礙者申請,得開放非身心
  障礙者申請使用。
〔立法理由〕
為配合輔導身心障礙者就業之社會福利政策施行,明定公有市場應保留一
定比率優先核准身心障礙者提出之申請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利用原有設備營業,不得變更位置、規格
  及營業種類。如需添置設備,應事先繪具圖說敘明理由,報經本府同意
  後始得添置。
  前項添置之設備或私人物品於契約終止時,應即無條件自行拆(移)除
  ,並回復原狀,經限期拆(移)除,而屆期仍不履行者,本府得代為拆
  (移)除,其費用由原使用人負擔。如有損毀原設備情事,使用人及連
  帶保證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立法理由〕
明定攤商應利用原有設備營業,如需添置設備,須事先報經本府同意。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明定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