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核發使用執照補充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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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為簡化使用執照核發作業,俾利民眾申領使用執照修改竣
    工圖、併案辦理變更設計及補列筆誤或漏列事項,特訂定本補充作業
    規定。

二、符合建築法第三十九條但書規定得併案使用執照者,應檢附修改竣工
    圖申請書。併案辦理使用執照之項目如附表一。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三、申請使用執照得併案辦理變更設計之項目如附表二:
  (一)變更部分應於施工前檢附建築師及經專業技師簽證之說明書及圖
        樣至本府申請報備(得列入抽查),經核准後方得施工。於申請
        使用執照時應檢附併案辦理變更設計申請書及核准報備文件,併
        案辦理使用執照。
  (二)未於施工前報備者,申請使用執照時違反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者依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處罰(得列入抽查),另應檢附下列文
        件:
        1.併案辦理變更設計申請書。(須由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及
          設計人會章)。
        2.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之檢討說明書及圖樣。
        3.涉及必須勘驗事項應檢附公正專業團體出具之建築物安全鑑定
          書。

四、申請使用執照得辦理補列筆誤或漏列項目如下:
  (一)起造人資料(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如附影印本者應由起造人加
        蓋「與正本相符」章戳)。
  (二)地號筆誤或漏列者(原核准圖已列明,且建照申請案已檢附土地
        權利證明文件,並計入基地面積者)。
  (三)基地面積、樓地板面積、工程造價、戶數、用途之填寫、計算等
        筆誤或漏列者(經核對原建照申請書及核准圖或建造執照確實者
        )。
  (四)基地地號合併或重測變更者(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土地權利證
        明文件者)。
  (五)結構平面圖筆誤者(經核對結構計算書確實者)。
  (六)結構圖或主要設備詳圖漏附者。
  (七)其他經主管建築機關確認為筆誤或漏列者。

五、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或承造人等涉及簽證不實時,應分別依法負
    其責任。

六、本補充作業規定奉核定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