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為簡化使用執照核發作業,俾利民眾申領使用執照修改竣
工圖、併案辦理變更設計及補列筆誤或漏列事項,特訂定本補充作業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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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建築法第三十九條但書規定得併案使用執照者,應檢附修改竣工
圖申請書。併案辦理使用執照之項目如附表一。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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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使用執照得併案辦理變更設計之項目如附表二:
(一)變更部分應於施工前檢附建築師及經專業技師簽證之說明書及圖
樣至本府申請報備(得列入抽查),經核准後方得施工。於申請
使用執照時應檢附併案辦理變更設計申請書及核准報備文件,併
案辦理使用執照。
(二)未於施工前報備者,申請使用執照時違反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者依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處罰(得列入抽查),另應檢附下列文
件:
1.併案辦理變更設計申請書。(須由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及
設計人會章)。
2.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之檢討說明書及圖樣。
3.涉及必須勘驗事項應檢附公正專業團體出具之建築物安全鑑定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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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使用執照得辦理補列筆誤或漏列項目如下:
(一)起造人資料(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如附影印本者應由起造人加
蓋「與正本相符」章戳)。
(二)地號筆誤或漏列者(原核准圖已列明,且建照申請案已檢附土地
權利證明文件,並計入基地面積者)。
(三)基地面積、樓地板面積、工程造價、戶數、用途之填寫、計算等
筆誤或漏列者(經核對原建照申請書及核准圖或建造執照確實者
)。
(四)基地地號合併或重測變更者(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土地權利證
明文件者)。
(五)結構平面圖筆誤者(經核對結構計算書確實者)。
(六)結構圖或主要設備詳圖漏附者。
(七)其他經主管建築機關確認為筆誤或漏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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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或承造人等涉及簽證不實時,應分別依法負
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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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補充作業規定奉核定後函頒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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