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文化中心活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4年10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基隆市立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推展各項社會教育文化事業
    ,以發揮社教功能,擴展文化建設範疇,加強本中心場地之管理使用
    ,特訂定本規則。
二、本規則活動場地以演藝廳、會議室、畫廊、教室、舞蹈練習室等範圍
    ,除本中心自行使用外,並對外提供各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舉辦
    具有意義之各項藝文育樂活動,以及集會典禮之用。
三、場地提供使用時間上午為九時至十二時,下午為十四時至十七時,晚
    上為十九時至廿二時。
(一)演藝廳:分為上午、下午、晚上三種使用時間。
(二)會議室:分為上午及下午二種使用時間。
(三)畫廊: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按日使用。
(四)教室:分為上午、下午、晚上三種使用時間,按日使用。
(五)舞蹈練習室:分為上午、下午、晚上三種使用時間,按次使用。
四、本中心各場地對外開放用,非以營利為目的,但為加強場地維護,凡
    申請使用者應繳納場地及設備維護費、水電及清潔費(收費金額詳如
    附表),並填具使用申請表及檢附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許可證件,演職
    貝名冊及節目表各一份,經本中心同意,預繳使用維護費百分之三十
    定金後,申請手續方為有效。其餘百分之七費用必須於使用前二日內
    繳清,水電及清潔費由本中心代收代辦,不繳市庫。
五、預定使用場地,自預訂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如中途放棄使用,已繳
    之費用概不退還。但於預訂後,本中心如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
    得在一星期前通知申請人放棄使用,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
    人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損失。
六、使用場地內外公物設備應注意愛惜維護,並嚴守使用時間,如有逾時
    或毀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場地佈置,事先應徵得本中心之同意,
    所攜帶之各項物品,概由使用人自行看管。
七、使用人如需臨時安裝燈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先經本中心同意後
    ,會同本中心技術人員會辦,不得私自架設,以策安全。所使用外接
    用電按實際使用量加收外接用電費用。
八、申請人於演出前,如須排演或預演,請於申請時事先註明,並辦理有
    關手續及繳納空調、燈光等維護費用。如電視台、廣播電台以及個人
    或團體等作場錄影、錄音、實況轉播時須經本中心同意,並自備音響
    設備。如須使用本中心原有設備者,請於事前與本中心協調,並繳納
    有關費用。
九、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及公共秩序維護應由申請人會同本中心協調處理
    。
十、使用本中心場地,需製發入場券、各種識別證、海報、宣傳品,其入
    場券概由申請人完成法定程序,並將入場券券樣、識別證樣本、海報
    或宣傳品樣本於使用前三日送交本中心審查合格後,方為有效。
十一、使用本中心演藝廳場地所製發之入場券,應將左列遵守事項印入,
    並不得增設座位,規定一人一座,對號入座,入場人數不得超出座位
    表容量。如須保留公務席次時,請申請人逕洽有關單位辦理。
(一)每人一券、憑票入場、對號入座。
(二)請勿攜帶身高一一○公分以下兒童入場。
(三)請勿在場內吸煙、飲用食物,隨意走動、吹口哨叫喊,以保持肅靜
      整潔。
(四)請勿穿著背心、拖鞋、木屐、赤腳、奇裝異服入場。
(五)請共同維持秩序,演出不得隨意進出。
十二、申請人如需於本中心張貼海報、宣傳品,應在本中心指定地點設置
    ,不得擅行張貼。
十三、申請人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核准使用,其已核准者得立即停
    止其使用,所繳費用一概不予退還。如涉及違法事者並依法處理。
(一)活動內容違法事項者並依法處理。
(二)活動內容違反公序良俗,缺乏社教意義者。
(三)用途違反各該場地之特定用途或與原申請登記內容不符者。
(四)申請人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使用。
(五)演出活動有損本中心建築及設備暨容易造成秩序紊亂者。
(六)違反本規則各條規定事項者。
(七)其他經本中心認為不宜使用者。
十四、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十五、本規則報奉基隆市政府74.10.1.七四基府教社第五四八四五號函核
    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