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立綜合體育場游泳池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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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放時間:
  一、晨場:上午六時至八時三十分。
  二、早場:上午十時至下午一時。
  三、午場:下午一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
  四、優秀選手訓練:下午四時三十分至六時。
  五、晚場:下午六時三十分至九時。

  間票價額:
  一、全票:伍拾元正(成人)。
  二、優票票:貳拾元正(學生、軍警、兒童入場請示證件)。
  三、團體月票:每月每張伍佰元正(機關、學校及其他團體)。
  四、團體待月票:每月每張參佰元正(學校或其他有關單位實施教學或
      訓練者)。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謝絕入場:
  一、患有傳染病(如花柳病、皮膚病)及心臟病者。
  二、酒醉精神病或其他類似病患。
  三、攜帶類及危險物品者。
  四、攜帶水鏡、蛙鞋、球類或其他物品者。
  五、身高一公尺四十公分以下兒童無家長保護者。

  入池游泳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貴重物品時,得點交保管室負責保管,否則遺失時自行負責。
  二、更換衣物應在更衣室,所換衣物應寄存保管室,不得攜至池邊或任
      意放置。
  三、入池前應先淋浴,以重衛生。
  四、不得穿著透明衣或泳褲及其他不雅衣褲。
  五、不得隨地吐痰便溺及拋擲果皮紙屑等廢物。
  六、游泳時身體如感不適,應即離池,速與護理人員連繫。
  七、散場時不得藉故逗留(散場前廿分鐘搖鈴預告)。

  違反以上各項規定者,除勸導離場外,必要時得報請治安機關協助處理
  之。

  游泳池如遇空襲舉辦比賽或供水困難等特殊事故時,暫停對外開放。

  本辦法經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