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綜合體育場體育館使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0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本市綜合體育場管理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
二、申請借用地點:
    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四十之一號,市立體育館辦公處。
三、館容納者:看台計八千人,球場面積一、二○四平方公尺。
四、本館開放時間:
(一)每日早上八時起,至晚上九時止。
(二)國定假日及星期例假日,除舉辦慶典及市級以上之比賽外,對外一
      律不開放。
五、本館使用規定:
(一)本凡市府舉辦之各項體育活動或競賽,免繳場地維護費,惟需於使
      用日期前一星期,循行政系統核備登記。
(二)凡本市體育會所屬各運動團體或機關團體期性借用,需經相關機關
      長官批示核准,本場得按其使用性質、時間、次數、水電消耗費及
      清潔費等預估,另予協商收費,訂立合約共資遵守。如有違反合約
      情事,除立即停止其使用權外,並循相關行政系統議處之。
(三)本場地之使(借)用以體育、文化及社教活動為主,其他活動一律
      不予使(借)用。
(四)使用本館清潔、水電、維護費之收費標準:
    1.星期一-六:O1日間全天(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
      新台幣貳仟肆佰元整。半天(上午八時至下午十二時,或下午二時
      至六時)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整。O2夜間(下午七時至十時)新台幣
      壹仟伍佰元整。
    2.星期日:O1日間全天(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新台幣參仟元整。半
      天(上午八時至十二時或下午二時至六時)新台幣壹伍佰元整。O2
      夜間(下午七時至十時)新台幣壹仟捌佰元整。
(五)申請使用單位如欲發售門票時除按前列每日標準外,應增繳付售票
      收入總金額(扣除各種稅捐後)百分之十之場地使用管理費,並應
      繳印發門票總金額百分之十之保證金。俟使用完畢經稅捐機關扣除
      免稅捐後再行退還溢收部份。
(六)場地使用管理費本館之清潔、水電、維護費,水電之供應以本場現
      有設備為準。倘使用單位另增設水電設備使用時,則視情況商議加
      收水電費。
(七)本館場地使用管理費,悉數解繳公庫,並納入地方預算辦理。
(八)為維護本館場地設備,本館得視借用人舉辦活動性質,向借用人收
      取損壞賠償之現金保證。(按所借之設備預估價值)。
(九)借用場地除現有設備外,不另供借其他器材。
(十)如有損毀場地及附屬設備情事發生,應由借用單位或個人負責賠償
      ,否則在其保證金下扣除,如果保證金不敷扣除時,依法追捕之。
(十一)借用單位佈置會場時,事先應與本館管理人員協商後再行佈置,
      佈置時對原有公共設施應妥加維護,並保持場地之整潔與環境衛生
      。
(十二)場地使用後,應將本館原有設備歸回原位,並應將自行陳列之設
      備清理,否則遺失概不負責。如隔場未及攜回,經本館棄置後,借
      用人不得持有異議。
(十三)場內秩序,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如需派員值夜,事先須與本館
      人員聯繫洽辦。
(十四)為維護本館場地,凡穿著木履、釘鞋人員
      ,及龐大笨重危險物品,均不得進入本館。
(十五)發行入場券及隊(職)員等證,每場總數
      不得超過八仟張。
(十六)凡申請借用本館場地後,使用人不得轉借他人或作商業性質使用
      ,如發現有以上情事,本場除停止其使用權外,並沒收已繳之一切
      費用。
(十七)使用體育館必須遵照本館使用要點之規定辦理,並應接受本館管
      理人員之指導,切實維護公共秩序、愛護公物。用期間如有違反本
      辦法之規章時,本場得隨時停止其使用權,並依法究辦。
(十八)婚、喪、喜慶或有損本館地板結構顧慮之活動,本館一律不予使
      (借)用。
(十九)本要點自公布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