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國民中小學校務評鑑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09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貳、目的:
一、瞭解本市國民中小學經營績效,協助並解決各國中小學學校經營的阻
    力和困境,以促進本市教育的革新和進步。
二、經由評鑑制度的內省和外證,引領本市各國民中小學校務行政達成專
    業領導,自發向上,創新發展,追求卓越的目標。
三、瞭解本市國民中小學校長辦學的情形和績效,以提供行政決策或作為
    遴聘之參考。

參  主辦單位:基隆市政府

肆  評鑑方式:採學校自我評鑑和實地訪評方式辦理。

伍、評鑑向度:
一、輔導評鑑:本市各國民中小學除平時應接受督學及相關教育主管單位
    之輔導訪視外,並應依校長到任時起算每二年均應接受形成性輔導評
    鑑一次,以考查校務進步情形並作為校務改進,協助解決辦學阻力與
    困境之重要參考。
二、績效評鑑:本市各國民中小學現任校長,因任期屆滿,須辦理續任或
    重新遴聘時,採總結性績效評鑑,以提供本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
    員會遴選之依據。
三、專案評鑑:本市國民中小學校長於任期中如發生偶發性重大事件、不
    適任情形或校方確實需要時,得由本府指定或主動提出,辦理專案評
    鑑。

陸、評鑑組織: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本項評鑑,得設國民中小學校務
    評鑑小組,組織架構如后(*):
二、評鑑委員之組成,應包含專家學者、教育行政人員、教師代表、退休
    校長,得視評鑑需求遴聘具有專長的公正人士參與。
三、評鑑委員依評鑑需求由總召集人遴聘之,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
    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車馬費。

柒、評鑑內容:
    本項評鑑內容共分為學校基本資料及評鑑指標項目二大部份,評鑑前
    應請校方在一週前完成基本資料填寫及指標達成自評作業以利評鑑委
    員進行各項評鑑前置作業。
(壹)學校基本資料:
      一、校務概況:
          含學校歷史、沿革、簡介、學校規模、人員編制及家長社經背
          景等校務概況。
      二、行政人員及師資現況:
          含校長行政人員及教師名冊、學經歷、年資與專業資格、進修
          概況。
      三、校務優點與特色自評敘述。
      四、校務改進與須協助解決問題自評敘述。
(貳)評鑑參考指標:
      一、執行教育政策成效。
          1.推行國家教育政策。
          2.達成教育目標。
          3.執行本市教育重點工作績效。
      二、執行學校發展願景成效:
          1.建構學校發展願景與作法。
          2.有效執行校務短、中、長期發展計畫。
      三、教學效能:
          1.教學環境營造情形。
          2.教學活動推動情形。
          3.教學策略發展實施情形。
          4.課程發展成效。
          5.教學評量實施情形。
      四、學校行政效能:
          1.健全校務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策略。
          2.經費運用透明化、合法化及績效性。
          3.學校事務管理成效。
          4.充實並強化設備運用管理與維護。
          5.建立健康、安全的校園環境。
      五、學習與輔導:
          1.落實適性教學並激發學生學習潛能。
          2.營造和諧健康的優質學校文化。
          3.強化學生輔導功能,兼顧群性與個性發展。
          4.積極推動教、訓、輔三合一制度,建立人性化的溫馨校園。
      六、教育專業素養:
          1.校長及教職員工在職進修成效。
          2.激勵教師專業成長與發展自主。
          3.發展正向的教師組織,傳承並分享教學經驗和成果。
      七、人際關係與社區互動:
          1.推動親職及社區文化成長。
          2.建立義工制度及人才資源運用。
          3.促進教職員工和諧氣氛。
          4.營造溫馨的師生關係。
          5.增進家長與社區的關係。
          6.健全家長會組織與功能。
      八、學校特色:(開放性指標)
          1.營造學校特色。
          2.創新學校發展。
          3.具體改革成效。

捌、評鑑資料蒐集與應用:
一、評鑑資料蒐集以晤談,實地觀察為主,書面資料陳示為輔,並應針對
    指標內容,請本府教育局相關課室據以建立可供評核之報表、統計數
    值或訪視紀錄,以利評鑑委員佐證運用。
二、評鑑小組到校評鑑以一天為原則,並應於評鑑二週前通知受評學校,
    訪評以簡報、資料查閱、晤談、座談、訪問、教學與環境參觀等方式
    進行。
三、為溝通評鑑委員相關評鑑理念、程序和作法,本府應於評鑑前辦理有
    關之研習或座談。
四、評鑑委員於評鑑後一週內,填妥評鑑報告送局呈市長核閱後,一份轉
    送受評學校參考,受評學校如對評鑑結果有補充意見,得於收到評鑑
    報告一週內,向評鑑小組提出說明。
五、評核結果,應以書面陳述優缺點,並通知受評學校以作為校務發展之
    依據,勿流於量化或形式。
六、受評學校應針對評鑑結果提出改進意見或請求本府給予協助,本府教
    育局並應予以追蹤輔導,必要時得進行後續評鑑。

玖、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拾、本計畫呈請市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