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立高級中學辦理附設進修學校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7月07日

所有條文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市民接受完整高中教育之機會,
    特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暨施行細則訂定本要點。

二、基隆市市立高級中學附設進修學校(以下簡稱進修學校)置校長一人
    ,由原校校長兼任,綜理校務;置校務主任、組長、教官、導師、人
    事主任、會計主任、總務主任及幹事,均由原校編制內人員兼任,其
    員額編制表如附表一。

三、進修學校教師,由校長聘請高中合格教師擔任之,以兼任為原則,如
    為校內教師兼任,其兼代課時數依「基隆市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
    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辦理,在本校及附設進修學校兼課合併時數
    以不超過九節為原則,並依兼代課時數,比照高級中學教師授課鐘點
    費標準有關規定計支鐘點費。專業科目、民俗技藝等類教師得以技藝
    教師資格聘任之,並依教育部頒之規定辦理。

四、進修學校各班置導師一人,由原校教師兼任。

五、進修學校兼職人員工作補助費支給標準表如附表二。

六、具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或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者,
    得參加進修學校入學考試。

七、進修學校入學得分逾齡(二十二歲以上)及適齡學生分組錄取之,其
    注意事項由各校訂定報本府備查。

八、進修學校其修業年限、教學科目、每週教學時數、課程標準、設備標
    準及學生成績考查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與其施行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九、進修學校學分抵免規定由各校訂定之。

十、進修學校每班學生人數以不超過四十人為原則,同年級超過四十五人
    始設第二班,超過八十五人始設第三班,依此類推,以利教學活動之
    進行。

十一、進修學校學費、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按進修學校每週授課時數占同級
      同類高級中等學校授課時數之比率,比照高級中學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