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條文關聯

  建築基地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免附該巷道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建築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應檢附該私設通路之土地權利證明
  文件。但已依法申請建築所留設之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路),其原面
  臨該通路建造之建築物申請增建、改建、修建或重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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