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條文關聯

  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時,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之工程
  如下:
  一、工程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
      造。
  二、選用內政部或本府訂定之各種標準建築圖樣及說明書者,得免由建
      築師設計及簽章。
  三、非供公眾使用之平房,其總樓地板面積在六十平方公尺以下且簷高
      在三點五公尺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
  四、雜項工作物中,圍牆及駁崁(不含山坡地整地及擋土工程)高度在
      二公尺以下;水塔、廣告塔(臺)及煙囪,高度在三公尺以下者,
      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
  前項第一款工程造價之一定金額由本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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